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应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均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二百元。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按五百平方米计算,下同)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七百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一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一百元。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四十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三百元,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
以上用地单位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管理、生活等建设用地分别按实际占地面积及本条1?4项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
6.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共同使用难以划清各自权属界线的,按每个使用单位独自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
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收费标准按每宗地的收费标准收费。
7.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宗地收十三元。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五元(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三十元。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户收七元,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三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二十元。
8.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二百平方米),每宗地收五元。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收十元。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自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五元;
单位每证十元;
领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二十元。
(三)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变更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属全部转移的,由转移后新的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部分转移的,由进行变更登记的各方分别缴纳土地登记费。
(六)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的,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批准。
其他用地单位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费有暂时困难的,可酌情缓缴或分期缴纳土地登记费,缓缴或分期缴费期间暂不发给土地证。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一)土地登记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其中三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费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各级收费部门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作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三)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7项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勘丈;
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使用;
3%上交市土地管理局;
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全市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区、县服务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定图则、规划类型、动态机制、实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高度城市化对可用规划提出更高要求
1.1政府层面要求规划编制更具可操作性
深圳改革开放三十年,在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等各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最先遇到转型发展的瓶颈问题,城市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从当前情况看,深圳的建设用地利用已接近极限,过去30年的增量空间发展模式将不可持续,城市将在存量空间模式下探索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高度城市化下,在政府层面一方面加强推动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谋求城市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对规划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应对空间资源紧约束的情况,这种要求表现其一为部门职能的整合,其二表现在对规划编制要求更具可实施性。
2009年深圳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从市政府层面已经高度关注如何更好处理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关系,如何通过发挥机构整合的合力从行政管理职能上支持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部门职能整合之后,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更加注重与土地政策、土地规划的结合,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符合土地政策的要求。另外,在规划编制上,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的编制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规划协调,以确保规划具备可实施性。这在近年成立的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的新区综合规划编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更强调城市规划的内容与发改部门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对接,以保证在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土地指标等方面取得一致。
1.2精细化管理要求规划编制更好协调多方利益主体
深圳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供给,迫使管理基础由新增土地利用向存量土地利用转变,而随着物权法出台、土地管理法修订、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等,随着公民维权意识与公众参与要求的提高,进一步要求管理职能部门具备高质量服务与精细化管理,以协调多方利益主体,保障公共利益。
在1998年颁布施行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法定图则作为“两证一书”核发的主要依据,是体系的核心环节,在成为调解社会利益主要手段的同时,也成为精细化管理的核心环节。目前法定图则的编制或修订除了按照既有的公示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外,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更加需要兼顾相关利益主体诉求,如原村集体或原有权利人的意愿,方案的形成是要求在与相关权利主体充分协商,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形成。
随着管理手段进一步向加强调利益调整的转变,规划编制关注的重点也出现转变。利益的协调逐步转变为以土地问题为核心的协调,如企业完善手续的闲置用地的处理、未完善手续但被外单位租用用地的收回、原村民用地的征地拆迁评估等,同时其它开发主体的意愿,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划的编制承担一个协调平台的作用,规划编制实质上成为一个强调社会各方参与城市发展规划、决策和实施全过程的多方协商和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强化规划编制过程与政府部门、产权主体、潜在开发主体、公众之间的协商与沟通,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发挥推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2、以法定图则为核心的法定规划面临可用规划的挑战
2.1图则法定编制及调整程序出现效益延后性
法定图则在深圳目前的规划体系中是作为行政许可的唯一依据,为保证法定图则编制的科学合理性,法定图则在规划主管部门内部的编制审查到报批需要一个相对比较长的周期。在1998年《深圳市城规划条例》制定出台的同时,深圳规划主管部门以规范文件形式指导法定图则编制,并形成了严密的编制程序,其中,法定图则的编制在规划主管部门系统内包括十几个环节。这里面比较关键的是草案公示前后的委技术会议审查以及报图则委员会审批。在法定图则草案公示前,需要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内部严格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公示,而公示阶段处理复杂的各种问题后,需要再报技术会议审查以确定是否报图则委审批。而根据《深圳市城规划条例》成立的图则委包括十五名委员,法定图则通过审批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在这几个环节因为各方利益协调的考虑,法定图则草案未获得通过而需要重新修改规划方案再按报批程序重新审查的情况经常发生。
可以说,法定图则严格的编制审批程序对规划编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定图则从编制到完成审批最终公告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而市场化下的快速城市化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一旦市场出现新的变化要求,通过审批具备行政依据的法定图则往往又面临修订或修编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定图则在规划成果内容中存在一定的刚性控制指标要求,虽然在编制过程中,出台系列的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等规定文件增强了编制与管理上的弹性,但因为深圳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一些城市发展重点地区或更新地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展背景出现较大变化,作为法定依据的法定图则依然难以快速响应。
2.2个案调整缺少片区整体层面统筹
为应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局部调整的需要,对于局部地块的修订在操作中主要以个案的形式进行,主要通过对需要调整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进行相关技术分析论证后,再根据调整内容不同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公示、修改和报批。个案修订的形式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对新的发展要求做出快速响应,一方面其修订及其报批程序符合法定图则制定的报批程序要求,对法定图则及规划管理都起到一个比较好的补充作用。
近几年,深圳的发展已经转向存量发展为主的模式,因而城市持续发展产生了大量的个案修订需求,从目前情况看,个案修订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容积率、用地性质的调整。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在已批法定图则的一百多项个案调整中,仅调容积率就达七十多项,仅调整用地性质十多项目,调整用地性质与容积率二十多项。如深圳南山高新区,其作为深圳研发总部核心区,对深圳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高新区11多平方公里的范围目前已基本按照规划建成规划建设。但由于产业用地不足,近年来片区不断进行功能和容积率调整,其中图则个案调整达30多项。大量的个案调整由于不同时期提出,从当时修订条件来说,其调整存在一定合理性,但由于调整数量较多且时间较为持续,如果按所有个案调整后,高新区的总开发规模基本翻了一翻,而相应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配套设施缺少一个整体上的统筹。
2.3精细化管理要求图则编制更具可操作性
深圳城市发展进入转型期后,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逐步的向精细化转变,在管理上也由过去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由传统经验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也就是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取代相对笼统模糊的要求,把抽象的战略、决策转化为具体明确的发展举措,这一方面,法定图则的编制通过十几年的发展也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方式应对管理转变的要求。但是,由于特区内外一体化尚处于发展前期阶段,原特区内外的发展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相互间的要求也因此不同,而法定图则作为全市统一的规划内容也面临应对相对抽象的决策与明确的具体要求的考验。
在原特区内的中心地区,像福田中心区、罗湖商业中心地区、南山后海地区等由于城市高度发展,城市建设已具备较高水准,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也由过去关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刚性控制要求转向对立体慢行系统、公共开发空间和地下空间等空间品质的提升,因此在规划编制的时候需要明确具体的二层连廊、公共空间与地下通道等具置、形状、面积大小和接口位置,以便核发许可进行规划管理。在原特区外由于征转地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以村镇为基础的工业化特点,在图则的编制过程中关注的如何通过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在实现原村集体发展的同时,实现城市功能的完善提升。另外在城市发展的重点战略地区,像空港地区等,由于现阶段开发的条件尚未成熟,其在具体的功能、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图则的编制也面临两难的局面,即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要求所明确的控制内容如何应对远期发展的不确定。因此,面对发展的差异性,精细化管理要求法定图则的编制需要更加灵活的操作性。
3、促进规划实施管理的思考
3.1加强多类型规划研究
在城市转型背景下,为应对政府从实施规划角度要求规划的编制更具可实施性,以及精细化管理需要应对各种更加具体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划主管部门从各个层面开展多种规划编制类型的探索,以适应实施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的新要求,如综合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发展单元规划、社区规划、土地整备规划等。
综合规划,主要以新成立的功能区为主体,其综合性表现在将发改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综合,通过在整体层面的综合,为下阶段法定图则或其他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提供依据与指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主要面对城市更新改造要求,与传统规划比,更加注重具体产业类型落实、土地与建筑物核查、并明确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发展单元规划则以分阶段编制规划以适应不同的要求,其所划分的规划大纲主要关注片区整体的主导功能、开发规模、必须的配套设施的刚性要求,而具体的地块分配和项目落实则由下一阶段的子单元规划进行深化,该类型规划较好的应对发展战略地区的不稳定性,同时也能从整体把握规划刚性控制的内容。社区规划同样也是一个实施型规划,主要以社区(原村集体)为主体,以原社区管理范围为边界的综合性规划,涉及到社区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等诸多方面。土地整备规划主要综合运用多种土地手段进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开发的规划,该规划的编制更加关注安置与补偿的实施与保障。可以说,多类型的规划编制实践从各个方面对政府实施规划以及精细管理的要求做出积极的响应,探讨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对规划编制与实施规划进行有效的探索。
3.2建立动态的维护机制
法定图则是深圳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核心,对城市建设起着重要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目前,基本实现法定图则对建设用地的全覆盖,进行规划评估和修订的要求也逐步增强;
另一方面,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深圳基本形成了规划管理“一张图”,其规划实施评估和修订的条件也逐步成熟。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法定图则的实施评估和维护一般为五年一次,且需要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后,出具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才能修改规划。该规定为法定图则的动态维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但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不确定性要求下,法定图则的编制与修订应形成一个年度的动态维护机制。在实践中,以“规划一张图”为基础,建立一个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建设实施――评估反馈的有效机制,通过动态的评估对需要修编的地区或个案提出建议,并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启动相应的修订程序。通过这样的环节设置,有利于对快速的发展要求作出反应,也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强化其法治地位、推动规划的实施管理。
3.3营造外部的制度环境
具体的城市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一般需要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审批与管理,而以政府为主体的实施项目同样也需要多部门多机构的分工合作,在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中,规划主管部门从职能上主要在于规划的编制与调整、相关政策与技术的制定指导、土地预审出让及核发许可等,市相关部门或区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事务,如拆迁谈判、产业准入,实施监管等。因此,作为规划管理核心依据的法定图则需要一个与外部制度环境相互协调的保障制度,其包括决策制度和实施机制。在决策制度上需要一个兼顾规划管理与实施规划要求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主体;
在实施机制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主要是促进规划的编制与具体实施的要求相结合,有利于规划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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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的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治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承担。
各级计划、农业、林业、土地、环保、地矿、交通、城建、经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六条本市各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重点预防保护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单位与当地农村签订植树造林等合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建造防护林及其他防护工程。林业部门应当为承建人提供协调服务、技术指导和苗木供给信息并依法保护其承包权益。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参加所在地植树活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公民,按照规定的时间、地段、数量及质量要求完成绿化任务。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同时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沼气,推广节能灶和利用太阳能,逐步减少村民生活对林木的需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落实更新造林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林木采伐方案,应当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伐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并进行验收。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下同)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荒坡的具体范围,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在乡镇向全民公布。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垦种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限期退耕还林育草的规定;
退耕确有困难的贫困山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村民,逐步修成梯田以实现水土保持。
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在山区、丘陵区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或者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建设(开垦)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其他许可手续。
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责任单位必须履行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交通、土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乱挖乱倒土石,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三章治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管理或经营范围的水土流失区进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开发性治理,建立综合防治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等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耕地的治理,应当提供科学的治理方案,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修筑梯田、蓄水保土、等高种植和分段种植生物带。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承包给农村村民的,应当将治理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管理,并严格执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三十年不变。
第十九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治理,招标发包经营,也可以直接发包给农民个人、联户承包治理和经营,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治理后长期承包经营。
第二十条凡依法签订合同实行承包治理的,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治理方案负责治理,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因技术、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为治理水土流失而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种植的林草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变更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市及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网络,随时掌握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国家水土保持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的建没工程的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奉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的建筑工程,应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等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年12月31日后,我市三区(屯溪区、**区、微州区)城市规划区域及全市所有获得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称号的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一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各风景区应在**年12月31日后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在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图审、质监、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井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验收。
第九条各区、县要加强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的生产企业,应逐年限产直至停产和转产。在禁实区域内禁止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条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科研试验和应用示范
建筑。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混凝土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各种轻质墙板和加气混凝土砌块;
使用炉渣及其它废渣等原料代替粘土,生产高强轻质、保温隔热隔音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市场需要。对生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上的产品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减免支持。
第十一条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严禁转借、出卖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出厂时,必须提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并由检验员和单位签章。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省新型培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在主体工程峻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第十七条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中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份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培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
80%的不予返退。
第十八条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
项基金。
第十九条对违反奉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使用粘土
实心砖的,由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g6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井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射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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