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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监察管理论文【五篇】

时间:2024-03-19 09:38:01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正逐步向现代企业体制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企业活力不断增强。但一些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监察管理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监察管理论文【五篇】

监察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正逐步向现代企业体制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企业活力不断增强。但一些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有的人借改革之机,钻体制不健全的空子,滥用权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何在企业体制改革中强化监督机制,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是一个值得认真研讨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体制改革中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较软弱

在少数企业中,监督机制残缺不全,监督部门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避实就虚,不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其原因,一是这些企业的党政领导对监督工作不重视,“一手硬,一手软”,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孤立无援,硬不起来。二是有的领导干部自恃权力大,责任大,贡献大,是“特殊公民”,不要监督;
有的领导干部听不得逆耳、刺耳之言,“闻过则怒,讳疾忌医”,拒绝监督;
有的领导干部本身就心术不正,行为不端,视监督为“芒刺在背”,必欲去之而后快,想方设法排斥监督。三是纪检监察机构弱化,人员缺编,素质不高,难以发挥作用。有的则身兼数职,精力不济。四是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心存杂念,患得患失。监督领导怕受到打击报复,监督其他人员怕得罪人,失“人缘”、丢选票,因而对违规违纪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不能履行监督职能。五是政策观念上的模糊,一些似明非明的提法和“政策撞车”现象,使人产生困惑。如业务接待,我国已跨入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建立良好的对外业务关系和社区关系是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业务接待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接待的“度”上不太好掌握。况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西双版纳属旅游热点地区,接待量和接待费用自然要比其它地区多。又如通讯费用,市场千变万化,商机稍纵即逝,企业领导和业务负责人使用现代通讯工具是掌握市场信息,捕捉商机开展经营业务的必要手段。通讯费用的报销标准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来套,但也不能漫无节制地实报实销。究竟报销多少合适,是个费斟酌的问题。政策观念不明确,监督的信心自然不足。

2、腐败的表现及其危害

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封建特权思想,资产阶级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潮成为一种“时髦观念”侵入一些意志薄弱者的头脑,产生消极腐败现象。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腐败现象未得到有效地遏制而逐步蔓延开,成为一种“社会毒瘤”。其主要表现是:1、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
2、公款吃喝玩乐,奢侈浪费,腐化堕落。尤其是有些亏损企业困难重重,职工工资都没有保障,企业领导依然手机随身,小车出入,吃喝玩乐;
3、,失职渎职;
4、损公肥私,“富了方丈穷了庙”;
5、任人唯亲,培植个人势力和关系网;
6、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涨价,搞行业不正之风;
7、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骗取成绩和荣誉;
8、滥用权力,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等等。上述腐败行为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破坏经济建设,损害干群关系,分化瓦解企业的凝聚力,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引发和加重社会犯罪。腐败已成为一种逐步蔓延的社会公害,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机制,是遏制和,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它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败。

二、在国企改革中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在国企改革中要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解决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构筑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政治思想教育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针对我州企业干部队伍的思想实际,应从四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一是抓好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的学习,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明确前进的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受住“金钱、权力、美色”的考验,自觉抵制的不良风气;
三是抓好艰苦奋斗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兴业”的观念,反对享乐主义,抵制铺张浪费、奢侈腐败之风;
四是抓好法纪教育,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和自律自控能力,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
五是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对监督工作的正确认识。监督工作既是抑制腐败,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又是发现腐败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犯错误的干部越走越远,坠入犯罪深渊的预防性措施,因而它是关心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认识统一后,纪检监察工作才会得到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支持,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也才能理直气壮地大胆工作。

2、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

离开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廉政监督将无以为据,处于“因人而治”的无序状态,难以保证廉政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因而法规制度建设是企业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制度化建设中,着重应抓好以下几项:(1)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因个人专权,权力失去控制而必然导致的腐败行为。

(2)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内民主监督,洗去身上的“尘埃”,轻装前进。如果领导干部虚怀若谷,广开言路,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择善而从,将造就民主的氛围,大家都敢于在会议上或当面发表不同意见,并进行争论(而不是唯唯喏喏,随大流,或心存意见埋在肚里形成积怨),一是对领导的正确抉择会有很大帮助,二是有助于领导同志及早发觉自己有什么事做得不对,或自己身上存在什么缺点毛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早作改进和纠正,避免犯错误。而表面上的随声附和,一团和气,一派升平景象,往往危机就潜伏于其中。

(3)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民心是杆称,也是一面镜子。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使得有腐败意识和行为的干部有所顾忌,及早收手。

(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依照《企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的权力,对企业重大事务和决策进行审议,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多发挥作用。

(5)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监察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督察机构;
问卷调查;
独立性;
改革设想

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077-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12

改革开放前,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压缩了地方政府自主自利行为的空间[1],土地违法主体主要是个人,80年代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农民滥占耕地兴建住房。集权与分权模式下土地违法特征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以下放权力为基本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央的权力不断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行为的自主性、自利性不断增强,带来严重的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违法用地行为。为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愈演愈烈的势头,探索土地调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我国于2006年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经过七年的实践,土地督察制度在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监管、土地调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实施绩效与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土地督察机构不够独立是导致当前土地督察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在机构职能划分上,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行使土地督察权,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各地督察机构受制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的职能要求,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国土资源部的驻京外机构,导致土地督察机构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在领导体制上,国家土地总督察为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并且还有一名副部长兼任副总督察,这样的“领导双重身份”[3],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土地督察机构的独立性。此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垂而不直,经费、人事的任免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垂而不直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监督地方政府,实际操作中变成监督地方国土管理部门,伴随土地督察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即使发现土地违法问题,他们大部分人认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国土系统内部人员,是“自己人”,移交监察部就会伤到“自己人”因而抹不开面子惩处。独立性是监督机构持续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支柱,独立性不足将不利于监管效力的发挥而制约监管制度的发展。独立性也是监督权最重要的属性,监督体制安排必须符合监督权的本质要求[4]。

原本就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地方国土管理部门没能有效监管土地资源利用,故而才设立土地督察机构加强政府用地的监管,然而同样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地方土地督察机构同样不可避免难以有效监管土地资源利用。土地督察机构不独立制约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绩效的发挥,可见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土地督察机构能够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土地督察员就不会有上述顾虑,从而也能提高督察成效。因此,我国应该对现行土地督察机构进行改革,建立职能独立的土地督察机构。由于土地督察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目前对土地督察制度研究相对较少,仅有的相关文献大都集中研究土地督察法律建设和土地督察绩效评估,对土地督察机构改革的研究相对欠缺,因此开展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的改革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支撑与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监督理论出发,界定出我国土地督察权的理论内涵,接着对建立相对独立土地督察机构的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和实践参考(审计监督)加以分析,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四种可能的改革方案,为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

叶丽芳等:基于问卷调查的土地督察机构改革设想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1.1理论基础

1.1.1土地督察权的理论内涵――行政内监督

我国国家土地督察是指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土地督察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因而可以从行政监督理论的角度出发界定土地督察权的内涵。行政监督是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防止他们[5]。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外监督和行政内监督[6]。行政外部监督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行政内监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层级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职能监督(如财政部、人事部);
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督察机构和地方政府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7],从前文的行政监督理论内涵界定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土地督察权属于行政内监督。

1.1.2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

土地督察权实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现行的土地督察机构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受国土资源部管辖,土地督察机构不够独立影响了土地督察绩效的扩大。我国的行政三分制是西方三权分立的演化,可以为建立相对独立土地督察机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行政三分制主要是指在一级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三权分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助于实现权力制衡,保证社会管理有效进行,防止权力滥用[8]。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权力制衡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也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土地督察权属于行政监督权,为实现权力监督与制衡,土地督察机构应该和行使执行权的土地管理机构相分离,增强土地督察机构相对独立性是土地督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1.2实践支撑:审计监督

1.2.1审计监督改革历程

审计监督和国家土地督察都属于行政内监督制度,两者具有行政内监督共性,故审计监督机构改革能为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提供实践参考。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起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1983年以前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监督机构,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来完成,用会计检查模式代替了审计监督。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规定我国建立审计监督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由财政部牵头成立了审计署,此期间审计署名义上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实质上还是受财政部管辖,与财政部千丝万缕的关系造成独立性不够,使得审计署未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审计署彻底脱离财政部门,审计监管的职能被写入宪法中,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直接负责,明确了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在政府规制中起到了更加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作用。

1.2.2审计监督为土地督察机构提供改革思路

审计署1983-1994年期间隶属财政部时的监督力度并不高,而脱离财政部独立出来后审计监督力度大大提高,审计监督成效明显扩大,由此显示出监督机构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目前名义上隶属于国务院,实质上受国土资源部管辖,形式上与1983-1994年期间的审计署类似,并且两者都属于行政内监督机构,若土地督察机构更具有独立性,其督察的理论效力将更高。故我国土地督察机构改革可以借鉴审计监督机构改革的做法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

土地督察机构要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可以有以下四种改革方案:①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
②成为隶属于国务院的综合督察机构;
③成为国家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
④成为隶属于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的机构。

1.3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

为了论证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便于决策时优选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选取问卷调查法作为研究方法。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四种土地督察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支撑研究,可以增加改革设想与方案及结论的可靠性,更容易让人信服,因为问卷调查的结果能比较客观的反映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各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认可程度,可为决策层优选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2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设计

土地督察机构的不独立制约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督察机构从国土资源部脱离出来是土地督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在理论分析和实践参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4种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的改革方案。

2.1方案一: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方案一是形成行政内专门监督体制,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管辖,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见图1)。当前土地督察名义上是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质上土地督察机构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难免因受到国土资源部的影响而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方案一实施难度较小,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不但脱离了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而且还能提高土地督察机构的级别,根据纵向监督理论,将更有助于监督政府,扩大土地督察成效。

方案二是形成行政内综合监督体制,将土地督察机构与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等合并,形成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综合督察机构(见图2)。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环保督察监管对象主要是污染源和排污单位,下级的环保部门;
实行跨区域、跨流域的联动联防机制;
拥有委托督办权、调查权、调解权、建议权等监管权限。土地督察、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职能比较接近,业务范围有重叠,将三者整合成立“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可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成立综合督察机构不仅使土地督察机构脱离国土资源部独立出来,而且将三个督察机构合并也是顺应2013年两会提出的大部制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趋势,精简为一个机构能最大限度使这几个业务相近的督察机构避免职能重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此外“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还实现了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相分离,符合行政三分制改革趋势。

监察部职权比较完善,不仅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还拥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目前土地督察机构缺乏处分权,对地方政府的震慑力不够,使其直接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但脱离国土资源部门独立出来,而且拥有处分权能提高土地督察的威慑力,便于控制政府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此外,土地督察机构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可以精简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2.4方案四:成立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

方案四是构建行政外监督体制,将我国土地督察同其他监管机构归并,设立一个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下设土地督察、环保督察、城乡规划督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监管(见图4)。此方案能够理清行政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行政外部监督是大势所趋,201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向人大负责的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属于行政外部监督,符合我国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行政外部监督在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3基于问卷调查的改革方案比较研究

为了分析四种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所采用的问卷是作者根据研究需要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设计好后,专门咨询了相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可靠性有一定保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 247个普通群众中,仅有约27%的人听说过“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约18%的人知道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目的;
约14%的人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职能。因此,在问卷样本选择方面,考虑到土地督察制度成立时间较短,土地督察监管的对象是政府,利益相关群体中普通群众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认知度不高,故而问卷调查并未对普通群众展开,而选择比较熟悉土地督察制度的土地督察机构、国土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作为调查对象,共开展了350份问卷调查,形成有效问卷336份,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被调查人员68%左右都是科级以上干部,他们对土地督察制度是比较熟悉的,提出的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建设性。80%以上的被调查人员都工作5年以上,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大部分拥有较高的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85%以上,较高的教育程度对于理解和回答调查问卷问题有利,增加了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被调查人员中32.14%人员属于土地督察机构,23.81%人员属于土地主管部门,其他政府人员占25%,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占1905%。可见各单位被调查人员分布比较均匀,结构较合理,土地督察机构人员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主要是基于他们对土地督察制度更熟悉,所提建议可能更具实际意义的考虑。大部分被调查人员为与土地督察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对土地督察制度有着较为直接和深刻的理解。因此,样本选取有较好的代表性。

3.2改革方案可行性比较分析

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方案一是所有方案中认可度最高的,接受调查的336人中有246人(比例高达73.21%)认为是可行的,认为近期可行、中期可行和远期可行的人数相当。方案二成立“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实施难度也较小,被调查人员对这个方案的认可度也比较表1土地督察机构改革4种方案可行性分析表

高,认为方案可行的比例和方案一基本相当,其中认为方案中期可行的人数最多达128人。方案三的认可比例仅5238%,远没有前两种方案的认可比例高,尤其是土地督察机构和其他政府人员的认可度更低。这可能跟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有关,归根结底是和部门利益挂钩。对于土地督察机构来讲,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可能会降低督察机构的行政级别;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土地督察机构成为监察部一个职能部门后监管力度将会加大,不利于他们通过违法用地来支持经济的快速发展。方案四理论上是可行的,然而问卷调查结果却有些出人意料,仅有不到50%的人认为成立综合督察委员会是可行的,超过一半的人并不认可这种方案。被调查人员可能是认为这种综合督察委员会和监察部的职能可能有重叠,也有可能他们认为综合督察委员会这块“大饼”摊得过大,涉及过多的部门,触动过多的利益群体,故较难支撑起来。

3.3改革方案时序安排

从增强土地督察机构独立性的改革“时间表”来看,对方案一中使土地督察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认可人数最多,其中近期认为可行的人数也较多,而且实施难度相对较低,可以近期采用此方案;
方案二将土地督察机构与城乡规划督察、环保督察等合并形成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三合一”综合督察机构和方案三使土地督察机构直接成为监察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也是较好的方案,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近期实施难度较大,在调查问卷中认为中期可行的人数最多,故可在中期安排实施此方案;
方案四将我国土地督察同其他监管机构归并设一个全国综合督察委员会,并接受全国人大监督,是认可人数最少的方案,考虑到此方案实施起来将会触动诸多部门利益,改革难度相比其他方案更大,故可等时机成熟时,远期实施此方案。不同的土地督察机构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不同,实施难度也不一样,具体决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方案。

4总结与讨论

监察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效能监察;
工作体系

现代管理学理论认为,科学的决策系统、高效的执行系统、灵敏的信息系统和严密的监督系统,是构成企业管理的四大核心要件。严密的监督系统是其余三个系统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日臻完善,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建章立制,深度参与国有企业管理,内容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展,覆盖面逐步扩大,在规范管理、提高执行力、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企业的经营环境、目标、手段、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和监督不够到位,围绕重大投资决策、成本管理、产权转让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效能监察工作未能得到深入持续开展,渎职、腐败、侵吞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如何治本抓源,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体系,发挥其约束和促进的双重作用,遏制违规违纪现象蔓延,推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管理之路迈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工作体系,不失为国有企业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1 效能监察的内涵与特点

2006年出台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对效能监察给出了明确定义,“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在西方制度经济学“路径理论”的视阈之中,企业只有选择正确的发展道路,才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避免付出沉重代价。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之中,科学引入现代管理方法,围绕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对企业管理进行再管理,无疑是一条理性路径。

1.1 效能监察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在公司治理结构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委托”理论认为,股东出资者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公司全部控制权归出资者所有。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和多元化,股东们只有支付薪金聘请专业人才进行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并凭借严密的契约和监督手段对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这样,监督就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成为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完善的必然结果。因而,通过效能监察,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情况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能够及时有效地降低公司治理中的委托风险,节约成本,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2 效能监察与管理控制

经典的控制理论认为,所谓“控制”,就是“为了改善某个或某些受控对象的功能,通过获得并使用信息,以这种信息为基础而选出的,并加以该受控对象上的作用”。企业管理中的“控制”,就是通过明确的行动计划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不断地反馈信息、发现偏差、纠正偏差,改进工作,进而推动管理组织目标的实现。效能监察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为途径,将监察职能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监督约束管理人员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履职效能,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组织纪律,实现企业管理控制的目标。

1.3 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

马克思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须会产生监察”。在政治生活中,“监察”特指行政监察,也就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对象)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都是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强化企业管理的内在需要,均具有防范风险、预防腐败、提高效能、增加效益的作用,但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从目标来看,前者侧重于对员工履行行为和履职效能的监察,后者侧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工作的监察。从特点上来看,前者偏重于动态监督和综合监督,后者则偏重于静态监督和专项监督。认清这一点,对于做好效能监察工作至关重要。

2 效能监察工作实践中的误区

2.1 效能监察的认识尚有偏差

近些年来,国家从政策层面将效能监察工作置于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地位,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但受传统观念和主客观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对于效能监察的理解和认识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有一种明显的倾向认为,企业应将追求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开展效能监察应该无条件地服务于追求经济效益这个大局,甚至认为过多地开展效能监察会束缚企业的发展。受这种观念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国企领导者表面上热忱支持效能监察工作,但实质上却认为它只是一种“摆设”,不理解,不重视。还有一种倾向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核心职责是防治腐败,将效能监察工作过多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是“越俎代庖”。因而,在一些企业管理实践中,效能监察的效果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产生这两种错误倾向的根本,都是因为一些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对于什么是企业效能监察,为什么要开展效能监察,如何开展效能监察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于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没有准确的理解。

2.2 效能监察的机制尚不健全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其内容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要保证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就离不开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一些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起步较早,成效明显,但仍然存在机制运行不力、制度刚性不强等问题。一方面,效能监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完整的效能监察制度体系尚未形成,相关制度配套不够完善,大多数企业对于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成果评价以及激励制度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工作中出现操作难度大、责权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凭借主观经验武断从事等问题,阻碍了效能监察工作良性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效能监察制度实施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力,在企业管理中没有形成敬畏制度、敬畏规则的氛围,没有形成不能违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风气,使违规者心存侥幸,制度威慑力弱化。

2.3 效能监察的合力尚未形成

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组织、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共同构成企业监督系统的监督主体,这些组织和部门在不同环节工作,行使着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责。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诸多监督主体中,处在组织协调地位,发挥着重要的综合作用。但由于企业管理实践中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这些组织和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监督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彼此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地衔接和互补,有些部门甚至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双重角色之中,职能和定位没有充分明晰。再者,由于“多龙治水”,责任体系不完善,对于各个部门如何参与效能监察,参与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致使实践中一些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有抵触情绪,没有把效能监察工作与企业的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布署,行动迟缓,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2.4 效能监察的方法相对滞后

效能监察的核心是对企业各类经营管理行为和过程的控制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由于监督方法的滞后和对企业管理关键环节介入的不充分,导致效能监察浮于表面,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立项,轻落实。一些企业效能监察项目的上报非常及时,但因为方案不够细化,缺少量化和硬性指标,造成工作部署和实施“两张皮”。二是重专项,轻综合。专项监察,是指对某一专门问题或监察对象的某一行为进行的效能监察,如对专项基金使用、某项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相比之下,综合监察则涉及内容广,更能反映监察对象的全面情况。由于缺乏系统的方案设计,一些企业的效能监察总是停留在专项监察的层面,不能通过综合监察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貌进行系统监控。三是重结果,轻过程。一些企业没有积极打主动仗,而是等到出现问题、接到举报后,才组织事中、事后的效能监察,不能积极有效发挥企业效能监察应有的预防作用与过程监督作用。

3 治本抓源,推动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1 扩大效能监察范围

只有将效能监察由单项监察向综合监察延伸,由事后监察向过程性监察拓展,才能克服企业管理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有效提高企业整体应对经营管理风险的能力。一是要注重对企业决策的监察。要加强对企业总体目标、发展规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工程项目招投标、主要物资采购等重大问题进行监察,确保企业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注重对管理过程的监察。要将效能监察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力求通过过程监管规范一类工作,完善一项制度。例如,应当强化对企业重大资金调配和使用的监督,对资金使用过程和效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三是要注重对执行环节的监察。要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和奖惩功能,着重解决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执行不力和执行梗阻现象,确保企业各项决策落到实处。比如,对于企业重大工程的投资建设,要从工程设计、预算、招标、施工、质量、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效能监察,增强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3.2 健全效能监察制度

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只有强化效能监察制度建设,才能编织出严密的制度网络,避免各项违规操作行为游离于制度和监督管理之外。一是要按照健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效能监察领导机构,完善效能监察工作体系,创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管理程序,使企业效能监察的流程更加清晰,工作更加透明,确保遇到问题有纪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二是要推行效能监察项目组责任制,通过细化指标,明确任务,完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促进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有机纳入国有企业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减少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实现企业由效能监察向效益型监督的转换。三是要强化效能监察的制度执行,严格按照量化、分解、检查、落实、考核、评价的流程,对效能监察工作实施过程控制,严格奖惩,适时督办,将责任细化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3.3 形成效能监察合力

效能监察工作要有效整合国有企业内部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能动性。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组织的协调配合。要通过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有效整合财务部门、法规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和部门的监察力量,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把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与监事会的法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党政协调、权责分明的监督体系。要充分整合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力量,通过内部审计的方式重点进行财务管理的审计,重点在建账和入账等程序缺失中发现违纪问题,并及时进行查处。二是要强化民主监督。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决议、人事任免、大额资金往来、与企业或职工关系密切的其他重要事项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开。要健全民主评议、民意测评、职工代表审议等由职工发表意见的民主监督渠道,让广大职工群众通过有效形式,对企业的事权、物权、财权、人权进行评议监督,增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三是要积极发掘外部监督力量。创造条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使内外部监督力量有机结合。四是要国有企业思想道德和廉政文化建设。要积极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反腐倡廉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制高点,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制度约束为保证,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深度,拓宽廉政文化广度,使廉政理念真正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之中,在企业形成廉洁从业的文化氛围。

3.4 提高效能监察能力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效能监察队伍,是做好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一是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现有专职效能监察人员进行企业管理和业务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并掌握企业管理、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等相关专业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要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要通过开发、完善和推广效能监察相关技术和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统计汇总分析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综合查询便捷化和监督制约智能化,为现代国有企业的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三是要建立完善效能监察评估和考核体系。要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科学的效能监察评估计划,设计效能监察评估项目,量化、细化效能监察评估标准,形成完善的效能监察评估和考核体系,以此对效能监察工作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充分调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美】维纳,《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信的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监察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效能监察;
作用 ; 企业管理 ; 加强

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效能监察被不断融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成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式和手段。如何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加强企业内部的效能监察,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制约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必须重视并采取措施,促进效能监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效能监察是指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监察活动。即对企业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及产生的作用、效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监察。企业效能监察主要从管理入手,围绕安全、质量、效益、效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点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以及指令、工作程序,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错误管理行为,以保证企业内部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一、效能监察的作用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现代管理理论和科技手段应用的结果。效能监察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保证和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

1、效能监察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开展效能监察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形式。效能监察是一种管理监察,涉及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目的是督促监察对象勤政务实,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企业效能监察对企业管理有强化作用,能实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效能监察可以发现企业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协助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建立、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对落实制度的检查力度。

2、 效能监察对企业的增效具有促进作用。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的效率、效益上做文章。开展效能监察,就是通过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改善管理,提高效能。

3、企业效能监察对企业财产具有保护作用。企业的管理者或渎职失职或有意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执法监察的基本职能就是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企业的效能监察是对企业管理者职责、能力、成绩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管理者为各自担负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作出成绩,追究因失职、渎职而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

4、企业效能监察对勤政廉政具有推动作用。建设现代制度企业中,拥有一支既勤政又廉政的领导干部队伍是十分关键的问题。一些干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直接危害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效能监察,加强教育,提高监察对象素质,对违章者进行惩戒,以警示他人,使管理工作得到完善和加强。

二、找准方向,规范监察,切实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域广阔,内容丰富,但紧密结合企业中心工作、找准切入点,是确保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要围绕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进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为落脚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定监察项目。

1、要选准工作的切入点。要做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保证企业的中心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督促检查。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要抓好督促检查,这也是效能监察的本质所在。必须把效能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特别要抓住责任追究这个环节,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使各级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
必须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3、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是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保障。

4、建立健全一支专、兼职的效能监察队伍。企业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繁重,仅靠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充分考虑业务部门所具有的规律和特点,依靠他们的有效参与,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同业务部门的考核测评结合起来,做到既明确分工,又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才能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

5、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是取得实效的有效手段。效能监察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以及企业效能监察的性质、特点、规律、任务,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范监察行为。

三、论文结束语

企业效能监察与企业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前者对后者起着保护、监督、促进作用。效能监察的目的是强化管理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效能监察不能脱离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要通过效能监察提高经济效益、完善企业管理,为完成好企业中心任务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沟通,齐抓共管,既可弥补纪检监察部门专业缺陷和力量不足,也有利于发挥整体监督和专业监督的效能。只有这样,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效能监察文件选编》 刘占书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监察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系统控制;
高校;
监察审计

本文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课题(DZ2011B-07)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系统控制视角思考高校监察审计职能

收录日期:2011年7月17日

目前,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高校监察审计工作进一步得到重视。笔者通过对我国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调查及参考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基于系统控制视角思考高校监察审计职能,力求为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开展贡献绵薄之力。

一、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再定义

目前,对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将其视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误区,依据《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大部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监察工作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对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单位的根本任务,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有积极意义。高校的监察机构是本单位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事实上,高校审计更多侧重于内部审计这个概念。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在我国,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笔者通过对我国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将监察审计工作合署办公,事实证明这是非常科学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单靠某一职能的实施是难以完全担负监督任务的,必须加强配合,优势互补,才能形成综合的监督合力。因此,我们不能将高校的监察审计工作看作是监察和审计工作的简单结合,而应当是两者的完美融合,组成了一个新的名词。依据各高校对监察审计工作部门的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高校监察审计是监察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衡量高校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过程中,是否满足符合性、经济性、效益性,提出管理建议和采取处理措施,预防腐败、减少浪费、提高效能,促进高校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

二、高校监察审计职能的系统控制体系构成

依据上述定义,高校监察审计是发挥监察审计“预防腐败、减少浪费、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从系统控制的角度,充分认识监察审计的体系构成,是有效发挥其职能的有效基础。

(一)监察审计的对象是完整的系统。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基本特征。系统论的任务不仅在于认识系统的特点和规律,更重要的还在于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改造系统,使它的存在与发展合乎人的目的需要。也就是说,研究系统的目的在于调整系统结构,系统内各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监察审计工作“全过程”就是需要对监察审计对象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进行全面了解,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从而使系统达到最优状态。

(二)监察审计的过程是有效的控制。在控制论中,“控制”一般是通过获得信息、加工信息并利用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改善受控对象的性能,引导其发展。控制论系统的主要特征为:1、预定的稳定状态或平衡状态;
2、信息的传递;
3、校正行动的装置;
4、自动调节的机制。包括三个基本步骤:1、确立标准;
2、衡量成效;
3、纠正偏差。

高校监察审计工作则是一个典型的控制过程:1、参与标准设立(明确有关规定要求和立项要求);
2、跟踪运行过程(了解信息交换与处理过程);
3、揭示成效与标准之间的差(比较判断);
4、采取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和采取处理措施);
5、使监察审计对象稳定在预定的目标状态中(达到预防腐败、减少浪费、提高效能的目标)。

三、高校监察审计系统控制的困境

目前,大部分高校还存在对监察审计系统控制认识不足,高校监察审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一是监察审计人员总让人另眼相看,或者会当做对立面的人物来看待,给参与系统控制拉上了一道屏障;
二是监察审计人员得不到重视,项目人员认为监察审计人员过程参与并不重要,项目结束,通知来参与一下就行,注重结果而不注重系统完整;
三是监察审计人员得到表面重视,每一个项目都要求其参与,但项目人员并不让其知道项目的来龙去脉,注重系统而不注重控制;
四是监察审计人员自身参与过程中只看表面现象而不注重事情的背景,既不注重系统又不注重控制;
五是监察审计人员过多注重实质性的技术细节而不注重管理控制。这些情景在高校的监察审计工作中屡见不鲜,对监察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四、基于系统控制视角做好监察审计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监察审计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实现监察审计工作系统控制,必须首先实现两个思想转变:一是监察审计由“俯视”的监督审查到“平视”的跟踪服务;
二是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加强监察审计工作“全过程”,建议应着重理顺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监察审计认同感。高校监察审计不是其他职能部门的对立面,而是为了高校的事业发展与其他部门共同奋斗的亲密伙伴,是为了高校增进价值,改变组织运营而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而严谨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提高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有效性,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获得项目组织者的认同,让其由抵触转为欢迎系统控制。

(二)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应当结合内部管理制度,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高校内部管理工作程序进行报告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负责人报告。

(三)熟悉监察审计依据。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管高校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决定、命令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因此监察审计部门在开展监察审计工作时要充分运用党组织赋予的权限和手段,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充分履行职能。要根据新问题、新特点和新情况,适时地建议制定必要的制度和规定,用良好的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使党的纪律和制度法规与内部管理制度相互照应,共同发挥作用。这些都是高校开展监察审计的依据。这就要求监察审计部门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熟悉,推动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熟练掌握。

(四)明确监察审计工作地位。在系统控制中做到:到位不缺位,定位不越位,组织不代替,协调不包办。要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积极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作用,督促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不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采取防范和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通过系统控制,监察审计部门要坚持全面防范和重点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制定有效监督措施,全程参与,从源头上预防,从过程上治理,从结果上反馈。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可能的疏漏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出现的不良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六)拓宽监察审计领域。从系统和控制理论角度,监察审计工作不仅包括对某个项目的全过程,还包括学校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浪费、效率低等环节。这就要求监察审计部门将经济活动纳入监察审计范围之内,还需要将非经济活动纳入进来。

(七)加强监察审计队伍建设。对于监察审计的系统控制,关键在于监察审计队伍的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建设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监察审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高校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他们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和精神状态等方面有一个新的转变,为高校事业的良好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宏森.系统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9.

[2]王宝庆.现代内部审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3]张文焕.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与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

[4]李方镇.加强高校监察审计工作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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