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财政补贴论文【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
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
(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
(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
(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木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我们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调控作用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
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
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
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二、调整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思路
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
1.取消出口补贴。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到加入时为止,将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观出口义务而给予。这就意味着财政必须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或通过税收形式的间接补贴。这种针对出口的补贴在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主要指政府视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补贴、贴息和奖励。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1998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对水泥、冻鸡、罐头、服装、水产品等出口商品进行贴息;
河北省出台的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政策,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政策,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政策,对一般贸易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收汇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政策。
(2)取消针对出口的间接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的出口情况,用税收政策即减免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种间接补贴。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政策法规仍有出口实绩的补贴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取消进口替代方面的补贴。根据《中国加入WTOI作组报告书》第168段,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当前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投入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1月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防止国外企业对我国提出反补贴,要在过渡期内取消。
3.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 ;
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
(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工商业。有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
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
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
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加入WTO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D补贴条款将对我国的科技支出产生较大冲击。我国多数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阶段,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不可的补贴条款或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必须对我国科技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
当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间的为62.5%)时,也就成为可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条款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
1.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如税收优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2.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恶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当今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体现在:土地退化,森林环境功能减弱,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解决,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1.调整现有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根据《农业协定》,我国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虽然我国“黄箱”政策补贴没有超过入世谈判中农业生产总值8.5%的上限,符合WTO规则,但现行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政策,既扭曲资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还导致各种腐败现象,从而使得国家花费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农民却得不到多少利益,存在补贴效率较低的状况。据财政部农业司有关人士分析,我国目前通过对粮食流通企业补贴的方式来间接补贴农民,国家需要耗费7元钱才使农民得到1元钱,大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浪费在流通环节,无法实现对农民补贴的政策意图。因此迫切需要将对中间流通环节的补贴转向对直接生产者,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业 财政直接补贴 乘数效应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
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
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
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
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
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
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
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
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
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华元渝、陈舒泠编著: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 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 吴方卫、孟令杰、熊诗平:中国农业的增长与效率[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 郭宏宝:中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 樊胜根主编:公共支出、经济增长和贫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启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6] 高宏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补贴;
高价补贴;
低价补贴
中图分类号: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对农业补贴的力度和幅度每年逐步提高,国外对农业补贴的力度更是如此,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情况不同,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形式和补贴环节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也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会影响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农业补贴分为“高价—补贴”模式和“低价—补贴”模式两种,前者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经常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措施。
二、发达国家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1.美国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和对农业贸易的保护政策,目的都是保障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美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目标价格补贴。
目标价格补贴本质上也是一种最低保护价政策,政府先确定补贴产品的目录,再确定高于市场价格的目标收购价格,以此作为计算差价补贴的基础。其他国家也采用保护价政策,但是美国最早从立法的角度逐步发展形成一整套完善体系。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补贴范围以及农业信贷贷款利率等也都纳入了法制的范畴,早在1933年出台的《农业调整法》成为后来发达国家普遍实行“高价模式”补贴政策的基础。2002年美国农业法中对农业补贴做了很详细的规定,新法规定2002-2007年6年的年均法定补贴额高达190-210亿美元,比1996年法定补贴额提高了近40%-50%,也加大了农业补贴范围,最重要的是,该法把“直接补贴”纳入农业补贴的主要项目,也为后期“直接补贴”广泛运用提供了依据。
2.英、法国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法国对农产品的补贴政策进一步发展,到1957年法国建立了一套“农产品价格指数化”,规定小麦、牛肉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随着农业所必需的工业品价格和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的零售价格的变动而自动调整,以保证农民的收入不受价格水平影响,这一政策实施以后产生很多的消极影响而被取消,在以后的农业补贴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和幅度仍不断加强。英国在实行价格补贴的同时,对农场结构进行改革,增加农场资本补贴、农业合作补贴等,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入。
3.小结
(1)政府保证价是发达国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差价补贴是主要的手段,不论是美国的目标价格补贴还是法国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化”,都是想通过弥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农产品的价格得到补贴,就有可能获得与工业产品一样的利润空间,在有些国家,农业的资金利用率甚至高于工业,农业部门的发展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自己的资金储蓄进行投资,这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手段多样化且补贴结构不断完善。从法国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化”政策来看,农业补贴政策不仅仅涉及价格补贴,还把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等市场挂钩,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获利水平。发达国家还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补贴,不仅仅是对农产品价格补贴,还加大农产品生产部门的资本补贴。
三、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农业政策
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起点比较晚,农产品的相对价格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称为“低价-补贴”模式。
“低价—补贴”最早开始于苏联,在国家重工轻农时期,国家对农产品的采购价控制在很低的水平,对农业实行负补贴来支持工业的发展。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无法弥补农业生产成本以至于农产品的供给出现短缺,政府又不得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苏联政府曾在1966—1980年期间9次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补贴农业生产资料。很多发展中国家借鉴苏联的财政农业政策,对农业加大投入力度和优惠政策,最后这种“低价-补贴”模式逐步发展且完善。“低价—补贴”模式下,农产品的相对价格水平比较低,农产品的购销价格被政府主观分割,市场难以发挥机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补贴一般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价格补贴,农产品的价格要在很低的水平上提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
四、国外农业补贴政策的启示
1.逐步完善我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补贴制度,对补贴的范畴、补贴的方式、补贴的相关政策支持等加以规范。针对我国特有的经济结构,对农业的补贴需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到购销环节都能够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照拂。
2.进一步缩减工农产品价格差
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即所谓的“工农产品剪刀差”,在我国表现特别明显,在改革开发前,我国经济发展是以工业为主,农业为辅,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工农产品剪刀差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繁荣发展,农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差,使得农产品也具有工业产品同样的报酬率和竞争力。
3.加大对农业的补贴规模
从以上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还扩大农业补贴的范畴,从价格补贴到休耕补贴、灾害补贴、储蓄补贴等,农业补贴的结构不断完善,对改进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玲玲.财政支农补贴政策的经济效应.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
[2]马楚.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3]马海涛,李霁.入世后财政对农业补贴改革初探[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4).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4篇
一、引言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强调地方政府行为与衍生微观领域的重要性,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中就包括了财政分权下政府行为的溢出效应和动态博弈。Tiebout(1956)[1]、Musgrave(1959)[2]以及Oates(1972)[3]等人继承和发展了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提出适度的财政分权能够增加地方政府之间财政竞争,促进政府履职效率最大化。而在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中,Qian和Weingast(1997)[4]借鉴了同时期公司财务理论,研究财政分权下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激励问题,Qian和Roland(1998)[5]则关注财政分权下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激励及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由此可以发现国外财政分权制度的研究是不断向微观领域拓展的,如果割裂忽略宏微观之间的作用机制,将无法全面、有效地把握财政分权制度的实施现状。我国现阶段财政分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分权制度,与国外的财政联邦制不完全相同,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尤其需要扎根微观环境中,从宏观视角出发推导和实证研究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行为和企业层面的作用机制。本文以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宏观视角为切入点,并利用2007-2013年沪深上市公司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分析财政分权程度、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目前有关财政分权的研究主要仅从宏观视角研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把其中作为传导媒介的地方政府行为作为一个“黑匣子”。本文力图打开地方政府行为的“黑匣子”,通过构建财政分权、财政补贴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间的作用机理,从而明晰宏观政策到微观行为的传导机制。研究发现,随着财政分权程度和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财权的扩大,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经济干预、科教文卫保障性财政支出以及社会固定投资等都会出现变化。一方面随着科教文卫等保障性财政支出增加,投资环境将趋向于正常化,投资机会得到提高,企业的过度投资和产能过剩将因此缓解;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GDP晋升导向将促使继续加大对企业的补助,促使其超额执行投资计划,导致部分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二、文献评述与假设提出
财政分权的思想和实践在世界各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A-belMusgrave)最早明确提出的财政分权思想中认为地方政府在获得充足的财权后,能够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和现状,有效配置资源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和改进社会福利水平,而这种能力是中央政府所不具备的。后续的理论和制度不断发展奠定了财政分权思想在现代财政制度中的地位,但是由于现实环境的差异,各国在具体财政分权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出现了不同的作用机制和结果。我国目前的财政分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分权,与国外的财政联邦制不完全相同。首先,我国的财政分权是与政治集权伴生的分权,这种政治集权表现在地方政府官员基于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而不是基于民意调查的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张晏等,2005)[6],地方政府官员处在一种政治“晋升锦标赛”中(周黎安,2004)[7],经济绩效是地方政府官员重要的晋升指标,因此地方政府会更多选择财政补贴等行为以增进经济绩效。其次,我国的财政分权表现为财政收入端的集权和财政支出端的分权,而且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我国财权不断上移,单从财政收入端分析,我国处于一种财政集权的过程,但是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财政分权改革,又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再加上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会更多地选择财政补贴这种财政支出方式来干预地区经济。我国独特的分权形式,使得地方政府会在“无形之手”、“援助之手”和“攫取之手”的不同行为中倾向于选择“援助之手”,即通过财政补贴降低被补贴企业的资本成本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行为和促进其投资行为等。导致政府补助作为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工具,并对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政府补助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研究视角和切入点都以企业性质(国有、民营)来研究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方面的能力,忽略了作为补助施予者政府的角色。而且我国政府在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势必会加大对当地企业的经济干预,而财政补贴作为地方政府干预地方企业的重要手段,财政补贴数额势必随着财政分权程度加深而增加,并且进一步促使被补贴企业作出超过正常范围的计划拿牌。因此根据以上论述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财政分权程度与政府补贴呈正相关关系。假设2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呈正相关关系。传统的公共经济学理论表示,财政分权会引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强的激励以满足当地居民需求,这样就要求地方政府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增加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Tiebout,1956)[1]。另外Faguet(2004)[8]证明了财政分权确实改变了玻利维亚地方和国家的投资模式,地方的偏好和需求是主要的决定因素,而且研究同时发现教育、水环境卫生、水资源管理、农业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分权化改革后随着地区需要而增加,经济性支出则相应减少。因此随着财政分配的扩大,地方发展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得到进一步匹配,地方政府将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资源。不仅仅是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整体社会福利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将得到提高。而且由于社会保障支出、科教文卫支出等保障性财政支出产生的外部性将会惠及更多的地区,企业的经营投资环境将受到影响,由此溢出的正常投资机会更多,减少了剩余资金超额投资的可能性。所以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财政自主支配能力增强的条件下,通过提高社会福利等途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结构,改善微观层面企业主体的投机环境和投资行为(姜国华和饶品贵,2011)[9]。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分权度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拮据有限,研究财政分权改革和微观企业投资行为将有助于了解财政分权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根据以上论述提出以下假设。假设3财政分权程度与企业过度投资呈负相关关系。
三、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
(一)样本选取本文的宏观数据包括财政分权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等多个宏观指标,每个宏观指标包括31个组别7年共计217个观测值,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
微观数据方面,使用2007-2013年沪深上市企业面板数据,之所以选择2007年之后的数据,一方面是考虑到新会计准则2007年开始实施,新旧会计准则的区别可能影响财务指标的年度可比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地方政府对地方上市公司的财政补贴数据统计始于2007年,本文在数据处理前作了如下删选:剔除了微观数据中金融类上市企业;
删除了最终控制人不明确及相关财务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年度样本,最终得到14365个样本观测值,其中微观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1.财政分权变量财政分权度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用何种指标衡量财政分权对于财政分权研究至关重要。但是国内外现有文献中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财政分权的衡量指标,梳理主要的财政分权度量指标,可发现:Ma(1997)用平均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程度,即以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来表示,但是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是以确定边际分成率来推动,而不是以确定平均分成率,因此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Zhang和Zou(1998)[10]采用省级政府的预算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率,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与辖区人口数量的密切关系;
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11]采用省级政府在本省预算收入中的边际分成率来衡量财政分权,即根据省级政府提留了多少财政收入增加额来衡量其财政分权水平,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用财政收入来衡量财政分权度,没有充分考虑中央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本文选择乔宝云(2002)[12]、周业安(2008)[13]、王文剑(2007)[14]等用人均省级政府财政支出与总财政支出的比值来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Expenditure-person),这种方法一方面考虑了人口因素,避免了Zhang和Zou(1998)方法中的不足,另一方面用财政支出而不是财政收入衡量财政分权,考虑了中央转移支付的影响,避免了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方法中的不足。还采用各省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Revenue-person)、各省份财政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Revenue-total)。2.过度投资变量过度投资(Excess)衡量了企业实际和正常投资水平的偏离差异,其中大于0时企业存在过度投资,小于0则表现为投资不足。本文采用Richardson(2006)的过度投资模型构造方式来衡量适度投资模型,在设定中引入衡量投资机会的控制变量,并控制了现金流、负债率和企业规模等其他变量,同时控制了行业和时间效应。模型1如下所示其中Qt指投资机会,本文用上年末托宾Q来衡量企业的投资机会。Leveraget-1表示上年年末的资产负债率;
Casht-1表示上年年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
Size为企业规模;
Investt-1为投资行为的一期滞后项。Year和Industry分别表示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最终将模型(1)回归结果中的残差作为度量过度投资(Excess)的指标。3.其他变量借鉴已有研究文献,本文控制了以下宏观解释变量:Capital衡量投资增长率,由各省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来表示;
Tax衡量税收负担,用各省份预算内财政收入占该省的GDP水平来表示,反映了社会资源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配置状况;
Export和FDI来衡量对外开放水平,他们分别用各省份按照年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进出口总额占该省GDP的比重和各省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占该省GDP的比重来表示;
Urbanization度量城镇化水平,即各省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另外,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微观解释变量:Control代表大股东集中度,使用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Cr2-10代表第二到十位股东集中度,使用年末第二到十位的股东持股比例表示;
SOE表示大股东性质,认为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会影响获得政府补贴的数额,由此设计了虚拟变量SOE以区分企业性质,当大股东性质为国有企业时取1,反之取0;
并且预计国有企业能更容易获得政府补贴;
leverage代表资产负债率,使用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
ROA代表总资产收益率,使用企业总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
Size代表企业资产,使用企业总资产的对数值表示。4.模型设定基于文献评述中对财政分权、政府补贴和企业过度投资之间作用机制的分析,本文建立如下模型2检验假设1的推导其中,Subsidy是被解释变量,表示政府补贴金额;
Finance则表示财政分权程度,采用了4种方式来衡量,人均省级政府财政支出与总财政支出的比值(Expenditure-person)、各省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Revenue-person)、各省份财政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Revenue-total)。控制变量包括了各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税收负担、进出口总额、外商投资额、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规模以及行业和时间效应。同时为了检验假设2政府补助与过度投资间的关系。
四、经验分析
1.描述性统计表1给出了主要宏观和微观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Panel.A中可以发现,核心解释变量财政分权程度Expenditure-person的最小值为0.017,最大值0.094,标准差0.017,表明财政分权程度存在较大的省级差异。从表2中,财政补贴变量Subsidy的均值为2.572,标准差为1.752,最小值最大值分别为-6.215和9.891。2.财政分权与政府补助多元回归表2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从回归(1)和(3)中可见,用Expenditur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回归系数6.186(4.087)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结果表明,各省人均财政支出(收入)占总财政人均支出(收入)的比重衡量的财政分权对政府财政补贴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人均财政支出(收入)占总财政支出(收入)的比重增加1%,该省的政府给企业的财政补贴平均增加618.6(408.7)万。这一结果证实了财政分权对政府补助具有显著的正影响,而且支持理论推导,表明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补助金额越多。但是在回归(2)和(4)中使用各省总额数据时发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Expenditure-total(各省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total(各省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时,回归系数-1.407(-4.090)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由此可知选择总量数据计算分权还是选择人均数据计算分权,对于衡量财政分权与财政补贴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另外,得出的总量指标衡量的财政分权与财政补贴的反向关系,与邹恒甫等人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致。Zhang和Zou(1998)采用省级政府的预算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财政分权制,得出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ang和Zou(1998)的研究结论对比可以发现,Zhang和Zou(1998)得出目前中国财政分权水平不利于经济增长的结论可能是因为其选择了总量指标而不是人均指标。这个结论充分证明人口因素对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意义重大。其次,如果考虑人口因素,按照人均数据计算,无论是从财政收入还是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财政分权对财政补贴都有正向的促进作用,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3.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表3列示了政府补助与企业过度投资之间的回归结果。回归(1)和(2)中核心变量政府补助(Subsidy)系数0.001(0.001)通过了1%(10%)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政府补助对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有促进作用,这与张中华等(2014)发现的政府补贴加剧了企业的过度投资结论一致,假设2得到验证。在控制变量中,国有背景(SOE)的系数-0.002通过了5%显著性水平检验,可能的解释是民营企业在现阶段政策环境中更有可能超前投资。4.财政分权与企业过度投资表4描述了财政分权与企业过度投资间的回归结果。回归(1)中财政分权指标Expendi-tur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系数-0.071,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同时在回归(2)-(4)里,其他财政分权指标Reve-nue-person(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Expenditure-total(各省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和Revenue-total(各省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系数分别-0.008、-0.051和-0.038,且通过了10%、1%和1%显著性水平检验。回归结果表明财政分权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过度投资的问题。随着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财权事权得到进一步匹配,在发展当地经济、社会建设领域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促进企业投资环境环境的改善。
五、结论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项目;
差别补贴制度;
差别税率制度
林业不仅可以推动社会发展,稳定生态平衡,同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林业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和行业的发展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与公共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基于此论文就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
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政府对林业投入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林业投入不足表现最为明显,已经成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林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林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加大,这样使得林业建设任务与资金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因此,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是解决政府林业投入与林业实际需求不足矛盾的最有效的措施。
2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内容分析
具体而言,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建立林业项目的评价机制
对林业项目的客观评价是建立林业补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林业项目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林业是多效益行业,对社会的贡献不仅表现在经济效益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和生态效益上。无论是生态林还是商品林,都能同时带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只是表现出来的效益程度不同而已。
2.2 保证财政倾斜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大部分优惠扶持政策都是针对国有林区和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没有覆盖到集体、个体林业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业发展环境不利于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现象。我国各级财政在林业项目上的支出依据主要是林业经营主体的性质,而不是项目贡献能力,这严重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平衡发展,也制约着林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的设计,要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在实施林业财政政策时,淡化补贴对象的性质,而更多关注林业项目对生态、社会的贡献度,以保证对不同性质的林业经营者的公平对待。
2.3 提供林业财政投入的标准
目前关于林业差别补贴问题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是理论上的研究,操作层面的东西仍然非常欠缺。我国各级政府林业财政投入始终没有合理的标准。而本制度的设计就要求提供制定财政林业投入的标准,为各级政府在做林业财政投入决策时提供依据。
3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设计分析
3.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模型和方法如下。
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林业项目效益的具有动态性,财政补贴也必须具备动态性,所以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宜运用财政滑动补贴模型。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林业项目的生态和社会效益进行补偿,该模型借鉴国际贸易理论中滑动关税原理,全面考虑了林业项目生态和社会效益动态性。具体制度设计过程中将补贴划分成两部分,次补和年补相结合。即在预测的基础之上对林业工程和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也称为初始补贴[1]。同时,各级政府根据辖区内需要补贴的林业项目情况,在考虑补贴资金量的基础上,对各项目依据生态和社会方面目前和未来贡献度,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3.2 林业差别税率制度设计
林业税是对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林业收入税,属于农业税的范畴。由于林业具有社会、经济和生态作用,所以林业税收既要将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对森林公益价值给予肯定,并进行合理的补偿,这就决定了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是,可以实行林业
差别税率制度[2]。
3.3 生态配额制或绿色证书制度设计
配额制是指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利益不同的一种平衡方法。而绿色证书制度是对配额证明的一种形象描述。这种制度要求建立在对生态效益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级单位的具体生态贡献度发放绿色证书,然后各级政府依次分配,最后分配到林业企业[3]。该绿色证书代表生态配额,可以在碳金融市场上出售给有减排任务的企业,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这样可以弥补森林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资金不足的弊端。
4 结语
论文在分析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基础上,深入分析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分析。最后分析了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设计方法。希望论文的研究为相关企业及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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