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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意义【五篇】(完整)

时间:2024-04-12 09:57:02 来源:网友投稿

符合目前我国对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及先进文化的要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性理念。化工企业开展化工安全教育,使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也为我国经济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教育意义【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全教育意义【五篇】

安全教育意义范文第1篇

符合目前我国对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及先进文化的要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性理念。化工企业开展化工安全教育,使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也为我国经济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及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化工安全教育是实现化工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才是推动经济及各方面发展的主要力量,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安全教育、培养精通理论知识及实际解决措施的人才,低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化工企业进行化工安全教育、积极培养人才,有效降低了企业生产风险,使企业生产成本得到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化工企业生产结构、提升化工企业综合竞争力,是实现化工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十分复杂、危险,为保证化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应不断加强化工安全教育,确保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工作,使化工企业员工安全素质得到普遍提升,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机制得到保证,因此,化工企业必须加强化工安全教育相关工作。

化工安全教育应得到化工企业充分重视化工企业对化工安全教育的充分重视,是开展化工安全教育的基础。化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化工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及生产事故之间的关系,必须深刻意识到化工安全教育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化工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大安全教育投资,从而使企业员工专业能力、化工事故诱因及处理突发事故等能力得到提升,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几率、避免化工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化工企业员工也应充分重视化工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树立起积极参与、配合的心态,从参加化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被动状态发展为积极、主动、自觉地参与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使自身业务能力及专业素养得到进步,并科学统筹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科学优化整合化工安全教育培训渠道化工企业要加强化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内部开展培训工作,而应与其他培训资源及培训渠道合作,对化工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优化整合,制定出结构合理、科学的化工安全教育模式。化工企业可通过政府扶持,与专业科研单位、大中院校合作,利用现有培训设施,采用专业素质优良、综合能力强的师资团队对化工企业员工进行化工安全教育,力求为化工企业培养出素质良好、专业能力强的人才。

全面统筹化工安全教育工作化工企业化工安全教育要做到科学、全面统筹全局,化工安全教育的开展及相关教育参考资料的选定都应具有针对性,根据化工企业类型、不同员工工作岗位及工作责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化工安全教育资料,以确保化工安全教育能够在实际化工生产过程中得以发挥其效。

化工安全教育工作应做到多样化、多元化化工安全教育应脱离传统教育中“讲解”的学习模式,而将教育模式发展为多媒体教学、情景假设、现场分析以及真实案例相结合的模式,使化工安全教育多样化、多元化。化工安全教育通过采用多样化、多元化的教育模式,使员工能够深刻意识到化工安全教育对于化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对于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也能够加深记忆。同时,情景假设及现场分析的教学模式能够培养化工企业员工解决生产事故的能力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安全教育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
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教育措施

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中,相关部门必须要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创新教育方式,树立正确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观念,提升其工作质量,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互动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一、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概述

在煤矿企业实际发展中,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较为重要,主要因为煤矿企业多数工作都具有安全系数高的特点,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设独立的安全文化,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首先,煤矿企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领导人员、职工等都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意识,并利用先进的方式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升煤矿企业各类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其次,在煤矿企业生产中,必须要树立安全生产价值观念,培养职工的心理安全与审美观念意识,建设属于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提升其工作安全性。最后,煤矿企业需要建设安全物质文化,改善经营生产环境,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与评价指导方案,提升监督工作质量,优化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安全培训与行为规范工作,科学分析煤矿企业的安全影响因素,发挥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作用,提升其工作质量。

二、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措施

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做好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创新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方式,提升其工作|量,增强其发展效果。

第一,营造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氛围。煤矿企业相关部门要想做好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就要创建良好的文化氛围,提升安全教育工作的艺术性与生动性,发挥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作用。同时,相关部门还要重视煤矿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可靠性,保证可以提升其工作质量。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利用宣传栏、广告等宣传方式,引导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学习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利用安全标识等刺激职工,激发职工的学习兴趣。对于安全教育的生动性而言,文化教育工作者需要明确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主体,引导职工从听觉与视觉方面受到刺激,并激发职工的学习兴趣,提升宣传效果,达到宣传语言生动性的目的。对于煤矿企业内部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而言,相关管理人员与教育人员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方案,引导职工在安全生产中互动,结合现代化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方式,逐渐提升职工的安全文化知识学习效率与学习质量,优化其发展体系,增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知识宣传教育效果。另外,煤矿企业可以制作安全知识宣传手册,为职工发放相关手册,引导职工科学学习安全文化知识,并逐渐提升职工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减少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升安全文化宣传工作质量[1]。

第二,丰富职工的安全文化活动。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做好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就要采取有效措施丰富职工的安全文化活动,为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管理观念意识,提升其工作质量与可靠性。同时,煤矿企业职工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方案,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宣传管理,逐渐优化其发展体系,明确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文化宣传活动目的,缩短其宣传周期,提升宣传工作可靠性。煤矿企业在实际发展中,必须要根据不同职工的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方案,提升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质量。

第三,创新安全教育方式。煤矿企业在安全文化宣传教育过程中,必须要创新教育方式,提升其工作质量,减少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规范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方式,保证可以提升其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同时,在安全教育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需要结合现代化职工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技术,科学应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职工进行合理的教育。例如: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中,相关教育人员需要创新教育方式,激发职工的学习兴趣,提升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使其在实际学习中,掌握更多的煤矿生产安全知识。另外,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完善的教育方案,提升其工作质量,并利用现代化教育方式增强职工的学习效果[2]。

三、煤矿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意义分析

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可以提升其工作质量

首先,为了保证职工生产工作的安全性,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监督方案,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其可以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提升职工的安全性。同时,在职工安全教育中,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必须要创新工作,对职工进行全面的引导教育,保证职工在学习安全文化知识之后,可以安全的参与到煤矿企业生产工作中[3]。

其次,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有利于减少职工安全事故,避免出现职工伤亡的现象,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性。同时,还能减少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赔偿经济损失,降低企业的成本,提升其经济效益[4]。

最后,煤矿企业在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中,只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减少社会影响因素,逐渐提升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效率,优化其发展体系,逐渐增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效果[5]。

结 语

在煤矿企业实际发展中,必须要重视安全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教育方式,提升职工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性,并增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效果,提升其工作质量,减少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问题。

参考文献:

[1]郭艳红.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的开展及意义解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0):288-288.

[2]于占军,左宝.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践的探讨[J].价值工程,2012,31(27):149-150.

[3]李宁峰.谈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J].现代企业文化,2015(35):133-134.

安全教育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形式;作用

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其生产环节的特殊性、条件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所谓“本质安全”就是:煤矿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其基本特征为:一是人的安全可靠性;二是物的安全可靠性;三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四是制度规范、科学管理。可见,在本质安全中,人是安全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人的行为又是受安全意识支配的,而人的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正是这个“可塑性”,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安全教育被认为可以重塑人的意识、态度与行为。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目前,煤矿职工中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低、小学文化和文盲占有较大比例,而这一部分人员是井下采掘一线生产的主要力量。这种低文化层次和不合理文化结构的职工队伍与现代化的矿井生产是极不匹配的。这部分人的文化素质低下,临时思想严重,挣钱思想突出,不愿学技术,冒险蛮干,只知道生产,而不知道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去生产,从而导致了“三违”现象屡屡发生,出现了人身伤亡事故。由此可见,煤矿职工队伍素质的高低对煤矿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可以树立和落实的。就目前而言,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环节比较薄弱,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违章作业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从根本上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煤矿至关重要。

2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方法

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职工往往有厌烦情绪、疲软现象,对安全培训认识不足,领会不深,影响了培训的效果。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培训的形式方法缺乏科学新颖也是原因之一。所收稿日期:2017-05-08作者简介:李李(1987-),女,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专业,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现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工作。以,在煤矿安全培训过程中,必须采用多种培训形式。

2.1经常性培训

就是在培训的时间上和空间上保持其连续性和广泛性,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感受到安全培训的存在。争取做到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大会讲小会讲逢会必讲;井上讲井下讲无处不讲;你也讲我也讲大家都讲,积极营造一种良好的培训氛围。在培训过程中,务必注意有张有弛,张弛并重。

2.2重点性培训

就是在全员全面培训的同时,要善于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强化安全培训。一抓重点时期的培训。如春节期间,事情比较多,精神易分散;3月、8月季节变化,易发生事故;农忙时期,家住农村劳力较少的职工,易背上思想包袱等等,要十分重视这些时期的安全培训,适时地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抓重点人的培训。对平时工作中出现违章的重点人必须实行重点培训、重点把关,并及时进行思想教育,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帮扶,促其转化,这样既教育了本人也教育了大家。三是抓重点工种的培训。重点岗位重点工种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必须进行重点培训,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2.3典型性培训

就是运用安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性事例对职工进行适时的教育培训。在正面典型教育方面,抓住正面典型深挖掘,在选取标准上做文章,强化学习宣传,通过培训教育使单位和个人学有榜样,赶有方向,超有目标,赛有对手。在反面典型教育培训方面,应重视“亡羊补牢”的警戒作用,有时候其功能不亚于正面典型教育,是正面教育所无法替代的。此外,还有求实性教育、创造性教育、亲情性教育、引导性教育等等,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务必做到一切与实践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能生搬硬套。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煤矿生产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这对职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作用重大。

3.1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培训是职工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培训,不仅可以帮助新职工快速掌握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而且可以使老职工不断补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变革和发展的要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可以有效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培训是企业获取职工素质优势的重要手段,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渠道,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2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企业职工经过安全培训后,往往能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当然其工作量也会大大提高。随着企业职工知识的增多、能力的提升,在工作中自然就能减少失误,减少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那么发生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通过安全培训,还可以加强企业职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摩擦和冲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些都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3.3提高士气,稳定人才

安全教育意义范文第4篇

高中阶段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关键时期 高中生多数为14岁至18岁,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个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时期,学生身体发育已臻成熟,神经系统发育基本完成,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基本保持平衡,但神经系统的联系和机能复杂化仍在继续。在认识方面,高中生绝大部分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命运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但也有部分学生容易出现一些不良心理倾向:自我意识过强、抗挫折力差、自控力弱、缺乏辨别能力、叛逆心理严重等,从而导致种种漠视和践踏安全的行为屡屡发生。从高中生身心发展来看,已经具备了进行安全教育的物质条件,更有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可以说,高中阶段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关键时期。

1.1高中思想政治课是进行安全教育不可或缺的学科

安全教育需要借助各门学科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而思想政治教育又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是为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学科本身具有丰富的安全教育资源。在思想政治课中,把安全教育落实到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引领学生感悟、体验安全的意义,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和健康的安全情感,提高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塑造良好品德和健全人格,树立起责任意识和积极的生活态度。这不仅是思想政治学科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也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1.2高中思想政治课可强化青少年学生安全意识

对于每一位政治教师来说,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有责任把“安全至高无上”的思想传递给学生;
有责任时常关注孩子的心理,培养他们“珍惜安全和健康”的意识;
有责任呵护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是否拥有正确的安全观、他们安全意识的强弱,关系着未来中国的健康发展。

1.3高中思想政治课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新课程倡导“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价值。要深刻理解“以人为本”,就必须关注人的安全世界。人是以安全的方式存在的,没有安全的存在也就没有人的存在。安全是人的智慧、力量和一切美的情感的唯一载体。因此,教育的“以人为本”,首先应当是以人的安全为本。安全是人成长与发展的力量本源。其次,要弄清以“什么样的人”为本的问题。人是整体的人,是“有意志、有情感、有想象的存在物”。人是自然安全、精神安全和智慧安全的统一体,“以人为本”应当是以鲜活的、现实的、完整的人为本。教育要引导人追求安全的完善,追求安全存在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的起点就是人,而安全教育就是教育的基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与途径

2.1师生共同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培养热爱安全、积极生活的学生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但是长期以来,教师职业被工具化了。教师受制于升学指标等行政性压力,教师的精力过多地被各项考核和单一的考试机制所牵制,久而久之,教师成了教会学生取得高分的“教书匠”,失去了教学上的自和创新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思想政治课在高中学科中处于“副科”的地位,这就使高中思想政治教师陷入更为尴尬的境地,从而使部分思想政治教师处于无奈、倦怠的职业和生活状态中。试想,这些教师又怎能成为优秀的政治教师,又怎能成为安全教育的实施者呢?教师要融安全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一是自身洋溢着对安全的热爱,自爱才能传递爱,才能将自己对安全的理解和热爱通过互动传递给学生;
二是要对自己的教育工作和学生真正热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捕捉安全教育的每一个有利机会,坚持以生为本,将安全教育的观念融贯于学科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安全教育不但要激发学生的安全热情,同时也要让教师焕发出安全的光彩。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挖掘安全教育内容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中,传统的课堂教学在强化知识目标实现的同时却把认知功能从安全整体中分割开来,把完整的安全体只当作认知体来对待,从而使课堂教学丧失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功能。教师充当了教材的搬运工,单调的知识灌输使课堂教学显得死气沉沉,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和乐趣。因此,教师必须努力改变传统教学侧重于知识、忽视学生体验生活的局面,要结合高中政治课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生活实际,注意挖掘教学内容中的安全教育资源,引导学生发现、感受安全意义,追求安全质量,使课堂教学透射出安全的气息。例如,在《经济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内容的教学时,教师们不仅要讲述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正确消费观的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金钱观、消费观,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珍惜资源、尊重他人劳动、孝敬父母的思想情感。再如,通过《哲学与生活》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选择崇高的人生目标”等内容的学习,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觉抵制消极人生观的能力,确认安全的意义在于自身的精神安全,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奉献。

2.2改变教学观念,倡导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传统课堂是建立在行为主义学习理论上,强调刺激——反应。而“安全课堂”则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作为基础,强调认知主体的内部心理过程,把学习者看做是信息加工的主体,并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于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是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这有利于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能让学生获得更多的自由和主动,尤其强调学习环境的设计,能保证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所以要构建“安全课堂”,教师必须更新教学观念,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作为自己教学改革的指导方针。

2.3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安全教育新方式

安全教育意义范文第5篇

一、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注意义务,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使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其中,他人有权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义务人应当积极作为,并为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2003 年12 月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即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由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0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相同的规定。2014 年3 月15 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宾馆、银行、机场等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二)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列举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没有明确提到教育机构,但是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①因此,教育机构同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在界定这一义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教育机构的认定

此处的教育机构不仅包括国家出资举办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种幼儿园、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大学,还应当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课外辅导机构、兴趣培训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不同。一般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要重于对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

2. 时间因素

教育机构不可能也不应当为学生提供任何时间内的保护,因此,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于学生在校期间,即在校学习和在校生活期间,包括上课、课间休息、学校安排的室外活动、吃饭以及休息的时间。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以及假期里的安全应由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自己负责。

3. 空间因素

教育机构履行义务的空间应该是其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主要指校园,也包括学校组织课外活动而使用到的校外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等,同时还包括校车和学校组织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校园的界定不应当严格以校门为依据,应当包括校门外较小的区域,进行这样的合理延伸对保护低龄学生有特别的意义,如2010 年3 月23 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的重大凶杀案就发生在距离校门3 米的范围,该案导致8 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5 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 三)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大概可分为以下类型:

1. 场所、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供学生学习或者生活使用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体育馆等建筑物应当达到安全标准,为学生提供的各种学习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教育机构组织校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保证校外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 规范管理教职员工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员工守则,内容包括各个岗位的任职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等,这样既可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相关活动,也可以督促教职员工恪尽职守,不要任意妄为。同时,应当注意,教职员工除了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如校医、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教室管理人员、校车司机、食堂服务人员以及各类实习人员。

3. 向学生提供物品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安全检查制度,对食品、药品、饮用水、校服等物品提供者的资质进行严格核查,确保食堂提供的食品、校医室提供的药品、学校购买的校服等符合安全标准。

4. 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和车辆的出入门卫制度、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课间管理制度等,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 教育机构的告知义务

教育机构组织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活动如春游秋游、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时,应当向学生本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向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同意时方可进行。学生出现擅自离校或者危重疾病时,教育机构还应当承担主动寻找和积极救治的义务。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损害事实时,将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2]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 一)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此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且应当承担责任。当然,推定只是一种有依据的假设,并不等于对事实的认定,因此,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教育机构如果能够举出反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过错,则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进而免除责任的承担。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负责举证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教育机构一方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二) 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由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就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在教育、管理等方面有过错的话,教育机构将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学生及监护人要对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一一举证。当四个要件都能证明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在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方面坚持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基本依据,简而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的法律价值取向避免了教育机构为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鼓励其加强管理并且大胆开展对学生有益的教学活动。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充分注意到尽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未成年人,但是,他们的理解、判断、表达、记忆以及收集证据等各方面能力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同时,过错要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并存以及举证困难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教育机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则自己承担这一举证责任。这样的安排大大减轻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其胜诉的概率,体现了对弱势一方①的特别保护。

( 三) 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相比处于弱势,弱势一方遭受侵害时尚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强势一方自然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根据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 一) 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在其中学习、生活的学生的人身损害时,由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教职员工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教育机构管理或者提供的场所、物品、物件等造成的损害,民事法律责任均由教育机构承担,这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即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 对象) 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3]因此,教育机构不得以临时工、物品由他人提供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教育机构的加害行为很多时候是消极侵权或者不作为侵权,主要表现为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机构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漏洞等,但是,最近几年,网上陆续曝出教师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虐童、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以及药儿园等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教育机构的另外一种加害行为,即积极侵权或者作为侵权。如果说不作为侵权主要是由于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等过失造成的话,那么作为侵权更多表现出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的心理状态,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性侵、虐童等,或者为了追求某一结果而放任了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幼儿园为了实现减少退费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幼儿集体服药的方式来提高出勤率,却置幼儿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于不顾。根据民法中过错理论的观点,一般认为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教育机构的作为侵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二) 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个损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时采用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4],这里指来自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对在教育机构里学习、生活的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理解补充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必须来自于教育机构以外,即该第三人不是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教育机构不存在管理或者雇佣等关系,否则,将构成直接赔偿责任。但是,该第三人可以是教育机构的学生,例如甲学生对乙学生实施了加害行为,如果甲学生是未成年人,则构成监护人责任,由监护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学生是成年人,则构成自己责任,由甲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种情形下,只要教育机构在学生相互侵害的事件中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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