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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五篇】

时间:2024-01-13 12:38:02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1篇一、主要工作(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我分行实际,我们在2014年7月至8月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五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五篇】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1篇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我分行实际,我们在2014年7月至8月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按照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到我行议程上并落到实处。

1、在2014年7月至8月,我行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1)此次活动,领导重视,层层发动,组织到位。行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活动,亲自抓在手上,放在心上。对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以行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行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主任兼任。从而,从组织上保证了本次活动的开展。(2)对照标准,寻找差距,多形式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组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实质。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解放思想、提高效能、促进发展”、“做勤政廉政表率、创群众满意服务型机关”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契机,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辅导讲座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法。率先垂范,领导带头写出学习体会。在中层干部以上领导中组织廉政专题学习,联系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在接受监督、遵纪执纪、权力行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中层干部的廉洁意识,提高了业务工作效能。创设阵地,利用教育载体。充分利用“”制度、廉政文化、党员活动室等教育载体,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工作。设立党务政务公开栏,制作党员监督桌牌,建设廉政文化走廊。在党员活动室、学习阅览室设置廉政书架,制作了“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入党誓词”、党小组设置及支行发展历程等宣传栏,公布了先进基层党组织基本要求等内容。寻找差距,开展“四个一”活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组织一次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讲一次廉政党课,开展党组领导干部讲党课活动,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观看一批廉政警示教育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以反面案例为镜鉴。

2、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自查工作。按照省分行邮银党委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分行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自查对象及范围包括了市分行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和支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按照《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评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内容和评分要求,结合我行实际,逐项对照进行了自查。(1)加强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落到实处。(2)发扬民主,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根据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监督,更要求党员干部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3)完善各项制度,把反腐倡廉落到实处。本着节俭原则实行财务公开并开展了法制宣传月。(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和干群的思想素质。模范党员带头接受爱国主义教育。(5)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行需要继续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个别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纪检监察人员的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二)全行及维护稳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为了切实做好“十”期间的稳定工作,行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按照《贵州省处理突出问题及联席会议关于十期间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通知》(信发电〔2014〕92号)要求,安排我行当前及今后时期的稳定工作,切实处理好来信来访,把矛盾化解在属地,全力确保信息畅通。接访时间从11月5日起至11月20日结束,每天的接访时间从每天上午08:30至17:30,双休日照常接访。接访严格按照信发号文件,即“六个一”(即一声问候、关心群众,一张笑脸、贴近群众,一杯热茶、尊重群众,一片热心、沟通群众,一份记载、帮助群众,一句祝福、温暖群众)。接访工作机制开展。实行首问、首访、首办工作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办理、谁负责督查,谁负责包保稳控、谁负责化解。

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方式与方法,加大了从源头解决问题的力度,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遏制了大规模的群众上访事件,尽最大能力帮助上访人员解决问题,想出对策,以“情”动人,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缓解上访矛盾。

2、对上访人员的特点进行分析排查,认真梳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掌握上访人员动态,确保对群体上访能够未动先知。除此之外,我行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信息沟通,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3、重视接访工作,妥善处理上访事项。领导主动接受上访,当面听取诉求,及时给出答复。针对所提诉求,恰当稳定群众情绪,并妥善处理上访事项。

(三)做好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邮政储蓄银行内控管理中的作用,紧密围绕银行经营发展实际开展效能监察,总行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要点》,在全行组织开展了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我分行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基层高管人员履职尽责,防范风险,有力地促进了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统一了思想,提高对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的认识。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是一家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的综合体现。当前邮政储蓄银行正处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意义重大。

2、确认了工作职责,建立了逐步完善的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3、突出了工作重点,以预防严重违规行为和案件发生为重点,以合规文化建设为重点,以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银行经营管理为重点。

(四)总体风险管理状况

1、风险和案件防控工作在实际推进中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对有的风险案件防控形势估量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落实走过场,流于形式,违规问题依然很多。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变,势必会对我行的基础管理及内控工作形成“短板”效应。虽然上述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但一样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2、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监督缺位和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需要花大力气进行解决。主要表现为:监督意识淡薄、存在疏于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问题。

3、维稳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矛盾化解工作依然紧迫而艰巨。有的地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矛盾处理工作做得还不够好。

(五)落实员工举报情况并对员工进行全面排查

1、2014年我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举报暂行办法》(邮银发〔2014〕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员工举报工作,不断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一年来,贵阳市分行按照省分行关于员工举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不断创新,标本兼治,扎实工作,完成了本年度纪检监察举报工作任务。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由纪委书记负总责,纪检监察部牵头,分管领导参加,纪检监察部主任具体负责举报工作。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提高办事透明度。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分行举报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我们在各支行设立了举报箱,开箱时间定为每月开启一次,张贴宣贯活动图文,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达到了进一步提高了举报工作的透明度,拉近了纪检监察部门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了信任感,有利于员工举报问题的解决。今年以来,我分行未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二、对员工进行了全面排查

为切实掌握员工思想行为动态,查找员工队伍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排除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漏洞,遏制和避免案件发生,确保我行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我行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细致、全面的集中排查。通过2014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四天的全面深入、认真细致排查,基本完成排查工作任务,从排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较好,我行干部员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合法合规情况良好,没有发现贪污侵占挪用类、贿赂类和其他犯罪类事项,也没有出现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处罚和被新闻媒体做负面报道等情况。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
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
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
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
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
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
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
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3篇

目前,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业务、新系统的不断推出,与之相伴的是新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认为:整合、优化现有内部监督资源,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大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量和水平,切实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已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

一、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作为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的3个内控机构,尽管其工作职责、任务、管理体制和监督对象、范围、程序等不同,但从工作性质看,均属于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专职再监督部门,且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及其他风险。但是3个部门在监督信息资源共享、部门之间协作和沟通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地区(四县、一区)纪检监察体制不顺,未实现垂直领导、纪检监察设在办公室,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有一名专职监察员;
内审、事后监督各由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制约了纪检监察和内审、事后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缺乏沟通

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在实际工作中相互联系不多,体系不履顺,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情况交流和沟通,各自内部一些重要的监督信息资源也未能得到共享或有效利用。例如,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开展的一些涉及会计核算类的专项检查就未能参考或利用事后监督中心日常监督的结果。甚至,根本就未开展检查工作。

(二)重复监督

无论是同级监督或是下查一级,对被监督部门或机构而言,都感到现在各种检查过多,而且有不少是重复检查,从内部监督部门看,也存在职能交叉或重叠的现象。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执法、效能检查,与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开展的一些监督活动都有不同程度的重合。

(三)存在时滞

纪检监察部门有线索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上较为被动;
内审部门工作程序则要求开展现场审计前,需提前将审计内容、期限、时间等告之被审计单位,这样就给被审计单位应付现场审计预留了较大的回旋余地;
而事后监督中心按规定只能对本级涉及会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上一个工作日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也明显具有滞后性。

(四)体制不畅

由于县支行纪检监察部门未实行垂直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混在一起办公,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又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各项监督只服从于支行领导,致使造成监督失控,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支行只能是应付了事,造成纪检监察工作难以开展,出现监督真空地。

(五)威慑不够

多数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对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督结果重视不够,监督结果未能与被监督部门或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问责与绩效考核挂钩,对干部考核、使用和任免也没有产生足够的影响。这就使再监督部门的威慑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再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影响了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构建央行“大监督”格局的探讨

(一)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人民银行地市以上分支行机构可考虑成立由行长任主任、主管内部监督工作的党委成员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监督委员会;
或指定一名党委成员统一分管或协管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工作,以便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研究部署重大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各种监督力量开展专项监督,实现对人民银行内部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

(二)建立内部监督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会,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碰头会,交流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内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每次会后,可采取综合编发《内部监督情况通报》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明确和整合监督体系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设置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县支行更具突出。新时期纪检监察部门都应采取垂直领导,实行派驻制,与行政管理部门真正分开。真正发挥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改变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问题。整和人民银行监督资源,尝试由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体系,突出其职能部门作用,防止各类事故和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四)实现内部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分别汇集了被监督对象大量的风险信息和隐患苗头,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可以避免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为实施科学 、有效的监督提供可靠依据。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手段和方式,加快内部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步伐,使散见于各个再监督部门的信息资源服务于整体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实现监督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五)创新内部监督方式

各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以提高监督效能为目的,不断创新内部监督方式。一是非现场监督与现场监督相结合。二是独立监督与协同监督相结合。三是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六)突出风险监督

在目前人民银行监督人员相对较少,监督工作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各监督部门应以防范风险为已任,通过合理安排,把工作重点放在突出加强对各类风险点的监督上,并力争做到“不发一案,不误一人”。

(七)提高内部监督成果转化率

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时,要充分利用内审部门的有关审计结论;
内审部门在开展涉及会计核算类的项目审计时,也要充分利用事后监督的相关监督结果;
而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某些检查结论,也可为事后监督中心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提供重要参考或指引。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审计监察组,具体由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社会审计、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
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
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
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
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
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
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
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
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
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
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审计监察后,由市审计局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银行监察合规员工作范文第5篇

第一、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年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
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年,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党委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强化了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了党委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党委成员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党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
二是强化组织监督,党支部通过定期对党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党员思想动态;
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
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
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政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党委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政廉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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