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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4-03-06 11:19: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五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认识到学习《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认识有如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使我更加认识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来看,《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全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基本依据。《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量化和统一了全行的制度执行,这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础环节,也为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同时,使广大员工熟知各自岗位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尺度,做到铭记于心,外化于行,令行禁止,遵守经营秩序。其次,开展学习活动是我行夯实管理基础,从严治行,遏制案件发生的必然要求。《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和修订原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完善、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处理条款,明确了违规处理依据,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行、从严执纪,持之以恒地坚持从严管理,必将打下坚实的基础,对防范经营管理风险,遏制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提高我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我行竞争力的需要。日趋激烈的竞争,是XX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制度建设和执行,应当是XX银行面对竞争,战胜对手的看家本领。一个行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根本的还是员工综合素质软实力。我行以开展《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增强依法履职、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合规经营意识、规范操作行为,培养员工良好职业道德和习惯,构筑XX银行现代企业文化,是提升农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根本要求。

(二)学习《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几个要点:

首先是学习要认真。要把《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落到实处,认真学习是前提。学习要认真,就是要按章按节按条按款全面学习《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内容,对于和自己岗位、工作、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关的重点内容,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制度办法的意图和精神。事关重要的或把握不准的,还要寻找和学习源制度规定,学习操作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其次是贯彻要到位。贯彻《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开展这次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贯彻要到位,就是要把《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求的相关内容落实到自己岗位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到每一天、每一月、每一年,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按制度办,要按流程走,要按要求作,防止不经意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最后,执行要有力。执行,不仅包括贯彻落实,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管理者依照《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对违反《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事件的处理,这是开展学习活动的关键。执行要有力,就是具有内部管理职责的干部要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XX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违反规章制度事项。要防止人情和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做到在制度目前人人平等,执行处罚时一视同仁。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立大学;
章程建设;
深圳模式;
作用与影响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4—0052—04

作为公立大学的投资者,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24日颁布了《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不仅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以及教育法制建设中具有开创性的积极与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包括南方科技大学在内的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与借鉴的作用。

一、《办法》对于深圳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制定的影响

作为地方公立大学的投资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终于出台了不仅是深圳南方科技大学朱时清校长翘首以盼、而且也是关心着这场高等教育改革的人们期盼的《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公立大学出资者的人民政府第一次以地方规章的方式,对所设立的高等学校在办学理念与定位、办学宗旨与方向、办学模式与内容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的规范。例如:该《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南方科技大学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该《办法》第五条中明确指出:南方科技大学须“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该《办法》中还专设“权、责”一章以规范该大学在办学、科研和社会合作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此同时,该《办法》以地方规章的形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大学治理结构的模式,即学校设立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按照该《办法》大学的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应的活动。《办法》同时对大学的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活动的准则与职责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投资者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中,不仅对于所投资设立的大学提出具体的办学要求和规范,从而较好地界定了作为投资者政府与办学者学校权责的界限,而且还在我国现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框架内以及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内,尽最大可能与限度在诸如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学科研、招生收费等方面给予南方科技大学自,从而为该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田”提供了极其难得的外部法制环境。笔者注意到,该《办法》颁布以来,引发了社会特别是高教界各方学者的极大关注,尽管一些学者对于该《办法》立法形式和内容规定等表示出一些不同的观点与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出资者,第一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规范所设立的大学其行为规范,规制学校内部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维护与保障学校办学自,明确界定作为投资者的政府与作为举办者的南方科技大学之间的各项法律关系。深圳市人民政府这一举措,不仅对于南方科技大学今后的办学、科研和社会合作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性的作用,而且对于南方科技大学在制定其大学章程方面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宣示性,即南方科技大学所制定的章程应当依照该《办法》所规定的框架及内容,规划与规范其大学章程的框架与内容,并根据学校具体办学、科研与社会交往的实践来建立与完善学校的大学制度,从而使南方科技大学真正地做到依法建章,依章治校。从这个角度讲,该《办法》对于南方科技大学有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规则、促进大学章程建设等,无疑成为一种高等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体制创新的新模式。

二、对于我国其他公立大学章程建设的影响

作为地方规章,尽管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该《办法》只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对于该校以外的公立大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笔者认为该《办法》,对于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如何管理与规范所投资设立的公立大学办学活动,以及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大学章程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与示范性影响。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公立大学都没有依法制定相应的大学章程。尽管诸如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公立大学制定出自己的章程,但由于现有的各大学章程大多未能把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同举办者学校之间权、责配置等关系明确地予以界定和调整,从而使现有的公立大学章程“外”不能真正地调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与举办者学校间的权利(权力)与义务关系,从而真正地保障和维护学校办学自主的权益;
“内”不能真正调整作为出资者政府与举办者学校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保障和维护学校内部各主体间的合法权益。尽管在我国学界没有人否认大学章程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由于公立大学使命的特殊性和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其现有的公立大学章程在规范举办者学校、出资者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大多“点到为止”,甚至“避而不谈”,从而使大学章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使得已制定章程的学校仍然“重蹈覆辙”;
没有制定章程的学校仍然可以像以往一样“循规蹈矩”。即使包括教育部在内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多次要求所属的公立大学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务实地开展大学章程的建设,但大多数公立大学在制定章程的问题上却紧迫感不强,从而出现“有没有章程都一个样”的现象。笔者认为,尽管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根本症结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背景及管理体制与公立大学的办学特点,政府在作为公立大学的投资者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与职能始终未能明确。在这两者角色与职能“交融”下,“政校不分、管办不离”不仅已成为公立大学管理工作的常态,而且也使得公立大学严重缺乏办学与科研的自主性。其二,就目前公立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而言,在如何设计及规范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规则等问题上,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未深入涉及,特别是在决策机制、学术体制、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社会合作等方面如何明确学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不够规范。其三,由于我国教育法律、行政法规中缺乏对大学章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致使违反章程者无任何责任可言,从而导致目前现有大学章程成为“依法治校”的摆设。正是由于上述三大症结的存在,从而造成我国有章程的公立大学其章程从未产生過令人敬畏的效力;
无章程的公立大学在制定章程工作中无积极性的尴尬局面。如何解决这三个根本的症结呢?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给我们较好的启示。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南方科技大学投资者而非教育行政管理者)出台该《办法》,较好地厘清了作为投资者政府与举办者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政府在设立与管理公立大学时普遍存在的投资主体职责缺位问题,进而使作为投资者的政府与学校能够在教育部2011年11月28日,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贯彻的基础上,依法建章,依章治校。其二,该《办法》对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活动准则以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为学校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制衡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其三,深圳市人民政府通過地方规章的方式出台该《办法》,这一举措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大学章程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当然,这种法律效力不仅表现在南方科技大学在制定大学章程时必须遵循《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以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今后各项教学与科研、社会合作等外,而且还表现在规范作为投资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依章地履行其投资者的职责,以实现投资者政府在该《办法》中提出的将南方科技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校目标。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该《办法》不仅为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制定与今后办学活动,以及保障学校自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作为投资者的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在有效地管理公立大学,以及促进大学章程的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借鉴作用和示范性影响。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肯定该《办法》的上述积极作用与影响外,笔者认为,对于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正确厘清作为投资者政府管理学校界限的问题

2009年1月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关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讲话中指出:“教育方针、教育体制、教育布局和教育投入,属于国家行为,应该由国家负责。具体到每个学校如何办好,还是应该由学校负责、校长负责。不同类型学校的领导体制和办学模式应有所不同,要尊重学校的办学自。”温总理的一席话道出了我国教育改革的实质所在,即在尊重教育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赋能还权予学校,从而真正地焕发出我国高等学校内在的活力。应当讲,作为投资者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该《办法》,在尊重现代大学应具有“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理念的基础上,率先从规范层面上“赋能还权”予南方科技大学,并在创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创新点。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下的高等教育体制中,由于投资者、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政府角色与职能“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仍然存在,法律所赋予高等学校的自往往因为上述两者角色与职能的说不清,而无法得到切实和有效的贯彻与落实,从而出现作为公立大学投资者的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能,作为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政府行使公立大学投资者的职能。政府这种管理职能的错位与越位不仅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质量,而且还严重阻碍着大学章程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大学章程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界定好投资者与学校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作为公立大学更是这样。因此,作为投资者的政府不仅要通過这种“立法方式”规范公立大学的办学行为,而且还应当积极地参加到大学章程建设中来,并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以章程的形式界定好投资者政府与举办者学校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达到在厘清投资者与举办者权限前提下赋能还权之目的。

(二)有效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结构的问题

在构建南方科技大学治理结构方面,该《办法》第一次以地方规章的方式规定了学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治理结构,并规范其运行的规则。这一制度性的设计对于目前公立大学进一步确立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大学章程建设和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性影响。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该《办法》在规范南方科技大学党委职责方面的规定,却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寥寥几字加以表述,并没有就学校党委的职权内容做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校党委与校长的关系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心任务与根本作用是政治的领导与政治的监督,而这种领导与监督在学校管理中也需要通過内部治理结构来“约法三章”。在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前提下,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与监督工作也应当纳入治理结构设计与运行规则规范当中。但就目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来看,现行的章程大多难于触及高等学校在治理结构中如何规范党委与校长职责的问题。该《办法》在此问题上也与其他学校章程一样“回避”過去,这种“回避”不仅无助于南方科技大学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而且也不能很好地解决目前公立大学内部所存在的党政权力配置不均衡与不制衡的问题。作为《高等教育法》确定的法定制度,明确党委与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各自职责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规则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要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到位,就必须明确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设计与规范,而这一切都需要在大学章程中以各权力主体职责的规范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在规范党委与校长关系问题上,要依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加强党在高等学校的政治领导与监督,有效地建立与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等,仍然是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公立大学投资者,以及包括南方科技大学在内的公立大学在今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方面需要加以注意与完善的地方。

(三)明确与强化法律责任的问题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
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章程;
内部治理:现代大学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9-0008-04

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反映大学与社会、政府的关系和大学内部治理模式而形成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实施内部治理的,不仅是大学办学的权威性、基础性的总纲,也是大学的“基本法”。

一、大学章程是大学完善内部治理的基本载体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包括内外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的关于大学的制度设计,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与教育系统的关系等方面;
二是大学内部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定与调整、教职员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明晰以及大学对外部关系的自我调适等。

长期以来,在大学的外部管理体制上,政府集投资者、办学者与管理者于一身,对大学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使得大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
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大学沿袭了政府组织机构构成与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行政权力治理学校,挤压了大学的学术权力,影响了大学的独立品格。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学校由只面向政府并听命于政府的状况,逐步向政府、市场与学校三方密切合作转变;
由长期形成的“管办合一”状况,逐步向管理者、办学者分离转变;
大学作为法人的地位也随法治进程的推进逐步确立,除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所担负的行政责任也日渐明晰。然而,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及制度规范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治与控制、自由与责任、行政与学术、集权与分权等内在矛盾冲突,时刻困扰着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进程。”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大学章程的价值也因自身在大学治理中的独特地位而得到不断彰显,并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正式施行,明确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大学章程建设,促进大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看来,首先,制定实施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需要,在依法治国成为共识的今天,大学制定并实施章程,是将大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的最有效的途径;
其次,制定实施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主办学的需要,只有构建出完整的“国家法律法规一大学章程一大学规章制度”的高等教育法制体系,并通过章程将国家法律与大学规章形成有效的连接,才能真正实现大学自治、办学自主;
再次,制定实施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标志,推进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把大学章程作为基本的制度载体。

二、大学章程在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上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大学的发展史来看,自治是大学的固有传统,是高等教育机构得以生存延续的前提。自治是大学在产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本质内涵,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得以生存延续的重要前提。在法律赋予大学办学自的基础上,厘清大学与社会、政府的界线,明确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范围,是章程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章程是大学自治的宣言,也是其依法接受外部监督的基本依据。以制定大学章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必须妥善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大学的独特使命

使命是大学之魂,规定着大学存在的价值,规范着大学的发展方向。“任何一个有独立自的机构都需要明晰组织规程以使人了解自己的使命,规范自己的组织运营。”大学的使命在于学术基础之上的人才培养。鉴于大学有其异质性的一面,使命也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其与大学的特色、定位密切相关,并通过办学目标得以体现。因此,大学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必须在大学章程中予以明述,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的每个机构、组织成员都了解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才能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

2.大学的内部治理体制

这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学章程阐述的重点。包括政治、行政、学术以及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框架,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如学术、行政机构的划定,机构间的运作程序,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就目前来看,大学内部治理方面的两个关系是大学章程规范的重点:其一是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关系。其二是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关系。

3.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

这个问题和民主管理相关,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在大学章程中突出教师、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要重新定位学生组织的功能与职责,促进学生管理自治,这也是大学章程可以有所创新的主要方面。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大学章程应关注的内容,要通过大学章程规范大学与师生的权利侵害救济程序。明确师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途径与方式,建立申诉制度以维护师生的权益。

4.大学的对外开放办学

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学办学主体、投资渠道单一,自成体系,封闭办学,表现为由国家投资、举办与管理大学,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导致大学缺失办学自,学校间日益趋同,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多元发展的需求。办学模式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将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大学必须深化办学模式改革,创新大学办学体制、办学形式与管理体制,扩大投资渠道,充分实现大学办学的开放性与多样性。这些都应通过大学章程予以明确。

5.大学的自我监督机制

大学章程赋予了大学充分的办学自,就要建立合理的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好约束与自主的关系。大学章程的目的是使大学获得自主办学的自由,在学校内部形成学术自由的空间,但学校行使自应当是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体制下进行。如果超越法定的权力边界,自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大学章程应涉及约束和监督机制,这个内容必须在章程中充分体现。

6.大学的外部管理体制

这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及大学的办学自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高等教育“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都提到了扩大大学办学自的问题。虽然这方面的主动权不完全在大学,但政府已有决心和姿态,作为大学就要积极争取,一定要抓住大学章程制定的机会,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给予的空间,逐步扩大大学的办学自。

三、以大学章程制定为契机积极完善新时期大学的内部治理

大学章程在我国前一时期大学合并和民办大学建设发展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内涵式发展的新时期。需要大学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促进自身的转型与发展。

1.汇聚集体智慧,做好顶层设计

“所谓大学治理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大学章程事关学校的顶层设计,是大学实施内部治理的“”,也是当前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的“抓手”,无疑是大学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此,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只有充分汇聚“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的集体智慧,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同时,“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章程有关条款的决策,也是大学章程制定的一个必要程序。

大学章程事关学校发展,事关“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在起草大学章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第31号令规定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集中师生员工及社会各方智慧。学校应在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和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学生、教职员工的要求与愿望。尤其在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的重大问题上,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凡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应主动与举办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形成的章程草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方可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2.推进制度建设,凸显教授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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