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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4-01-26 13:57:02 来源:网友投稿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一、工作目标(一)杜绝死亡、重伤事故;(二)杜绝火灾事故;(三)杜绝爆炸事故;(四)杜绝交通事故;(五)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二、具体措施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把事故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五篇】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一)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二)杜绝火灾事故;

(三)杜绝爆炸事故;

(四)杜绝交通事故;

(五)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具体措施

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警钟长鸣。

(一)加强宣传。让安全意识深入到林业企业每位职工的心中,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做好火烧木氧气、乙醇的规范使用宣传。

1.要求涉林企业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好员工安全培训记录。

2.对企业换岗、转岗、复工人员,要求企业要进行安全技能和岗位操作方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并且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记录。

3.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开展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企业定期进行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4.要求企业员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5.要求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标语等),使员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

6.要求企业建立“五落实、五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要求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每年开展至少1次安全演练。

(二)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1.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将有关安全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基层,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和涉林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观念。

2.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一岗双责、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4.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严厉打击,做到执法必严。

(三)狠抓林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严格检查涉林企业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经营,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措施。

2.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经营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安全设施台帐,定期检修保养,定期检测,确保相关证件齐全。

3.要求企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张贴警示标志或告知牌。

4.要求企业化学物品合理存放,并设立醒目的分级存放标志,预防火灾、化学事故。

5.要求企业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

(四)要求涉林企业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的安全预评估及审批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增加预案演练次数,完善预案实战要求,订做各种警示标志牌,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采伐运输;
现状;
措施

前言

为增强树木采伐和运输管理,确保森林能源健康安稳发展,林业企业要使用很多方法,进一步健全树木采伐步骤,增强林木采伐的运输管理:第一,进一步健全树木采伐管理制度,确定有关机构的职责义务,加强森林行政机能;
第二,要搞好采伐中的监管以及采伐后的审核作业,保证树木采伐按照规律法规进行;
第三,进一步制定树木经营流通顺序;
第四,持续提升森林采伐运输的法律思想,按时组织有关生产工作者进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培训,相关交通运输等法律学识,以便保证森林采伐运输工作质量,提升森林经营措施以及管理水准,合理培育以及科学运用森林能源。

1 森林企业森林采伐运输现状

最近几年,林业企业森林采伐运输作业获取了很大的成果,不过也还是留存着很多不能忽略的问题。第一,调查计划质量太低。还有选树挂号错乱,有乱挂、漏挂的情况;
规范地块数目不多,典范性不强,计划精准度不高,计划能够获取的木材多,而实际获取的少;
计划出材种类粗放;
工作小班平面计划不标准,不精确。第二,工作质量较低。有的企业搭挂、倾斜没有做到位,树木成长垃圾没有及时清理;
有的企业培育存在死角、边角位置不达标的情况。第三,补植质量不高。补植区域郁闭度大、层木不少,不方便再进行补植;
补植树苗质量不好,培育生长率不高。

2 确保森林采伐运输生产顺利进行的措施

2.1 增强森林采伐运输组织引导,创建生产宗旨职责机制

提升了解,增强引导。森林经营是现在森林创建开展的长久题目。森林采伐运输革新作业是森林经营的关键内容,是增强森林能源数量、提升质量的关键方法。各个地区要提升了解,增强引导,把森林采伐革新作业放入各个主管目的审核职责制度中开展宗旨管理。为确实增强森林采伐革新作业的引导,林业企业应创建森林采伐作业指挥机构,拟定《森林采伐工作方案》以及有关的方法和机制,有关工作者签立森林采伐革新工作位置、大小、数量、费用、安全、质量、运输生产职责机制,林场以及山场工作管理工作者,林场以及工组一级级签立生产工作合同,完成使命、义务级级贯彻,实施宗旨管理,对措施、管理以及建筑作业者开展措施、安全教育,为生产工作供应机构、机制、措施、管理以及安全保证。

2.2 严格执行采伐运输作业方案

将森林更新采伐作业落实到实处,同时,在采伐方式上进行改进,将集中连片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进行更好的利用,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改进,同时,为科学经营森林资源打下良好的基础。在采伐运输作业方面要加强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工作,同时,在审批工作方面也要进行改进,为森林采伐更新工作提供保障。对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森林采伐更新规划要进行严格的执行,同时,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的编制要进行强化,在管理方面进行严格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避免出现弄虚作假和设计失真的情况。森林资源在采伐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乱砍滥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严惩,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人员的思想也要进行提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3 加强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严厉控制采伐运输工作质量

增强采伐区域生产管理。各个级别的主管和作业工作者要增强采伐区域工作生产管理,仔细组织作业,确保质量。各个区域在严厉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同时,加强调查计划编订和审批的根本上,加强采伐运输建筑工作管理,根据调查计划建筑,提升工作质量。实施《森林采伐运输作业保证书》技术,林业企业和林场领导、林场领导和工组长、驾驶人员和油锯人员,每一层都要签立工作保证文件,需要在工作者谨慎实施调查计划位置、面积、采伐形式、采伐力度,根据挂号的采伐木采伐,一定不能发生抚育木被采伐以及超量采伐的情况,发生问题要根据保证书的惩罚条例追查有关工作者的职责。任务完成的好坏与包场、包工段(工组)的领导工资奖金挂钩,有奖有罚;
林场要通过书面形式对采伐地点、数量、审批、开证、作业工组、作业成本、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与社会监督;
林场要与工段(工组)签订生产作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作业前要召开现场立标会为不同作业方式树立样板。强化造材管理,量材员在上岗发展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量材造材、优材不劣造,长材不短造,使造材率提高,多出等内材,保证伐区作业质量和生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4 将先进的森林采伐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近年来,世界各地极端天气现象频发,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作用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在森林资源中,纯人工和纯天然的森林都不是环境保护最好的,而是近自然森林,其能够对自然规律进行模仿,同时,在发育进程方面也能进行加强,对林分转化方法进行改进,能够提高其覆盖面积。对林下经济也要进行重视,开展森林经营。森林资源具有不同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更好的解决,对不同的植被现状采取不同的更新方法。对不同的林分进行调整,提高林分的质量,加强林分的抚育,对幼林和天然林进行及时的疏伐,促进其更好的生长。在采伐方面可以以择伐为主,对不同的地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伐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实施皆伐对一些地区比较适用,但是对另外一些地区则不然。在采伐过程中对一些材质比较好的树木进行采伐,对森林资源的系统会带来很大的破坏。提高林地的生产效益,对乡土树种进行保护,能够更好的促进天然林更新,同时,也能更好的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2.5 增强指引以及宣传,确保采伐运输生产的安全

在森林采伐运输作业过程中一直保持安全认识,增强生产安全引导、宣传以及管理作业,确保森林采伐运输生产安全。每一名伐木的锯手都要跟着一名助手,佩戴安全装置,运输林木的车辆驾驶室要按规定乘坐人员不能超员、森林车中不能有人等,布置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跟班工作,并且常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测、监管,实时清除安全后患。

3 结束语

在林业企业森林采伐运输生产过程中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问题,投入调查,拟定科学的方法,仔细搞好每项安全生产作业,保证林区生产的安全以及和谐安稳。各个级别的领导和作业工作者一定要增强领导,确定职责,加强监管,落实技术,加强排查,避免后患;
并且创建完善森林采伐运输安全生产检查的长久制度,执行森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林区生产的安全以及安稳。

参考文献

[1]王兴国.探讨木材采伐运输生产顺利进行的措施[J].民营科技,2013.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遇,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确保实效,继续实施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重点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建设工程,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637.7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5万亩,外资造林77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365.7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任务283.4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3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2.0万亩,培育优质苗木72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安排原则。2009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任务的24.5%安排,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产业工程全面实施,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暂不安排。产业工程统一按《规划》)任务的25%安排。

(二)投资安排原则。2009年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补助)标准不变。只安排国家、省级、外资项目所涉及的生态建设工程投资额度。

(三)重点工程安排原则。除国家扩大内需、外资造林、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及向国家申报的2009年造林项目直接由省安排到县外,其余任务由各省辖市按照规划工程量大小、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2009年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任务量并安排到县(市、区)。各省辖市将安排意见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据此安排建设任务。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优先安排2008年林业生态省建设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生态能源林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中的人工造林面积。

四、建设重点

2009年,重点安排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适当安排产业工程、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工程3个重点,适当安排其他工程建设规模。营造林工程重点安排在宜林荒山荒地和沟河路渠四旁隙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营造林计划。各级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已将2009年营造林计划全部落实到县(市、区)(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营造林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项目作业设计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单位,经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建设3个工程,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划》宽度为限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落实建设资金。完成2009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需国家和省本级投资236700万元。预计国家安排我省林业建设投资140380万元,利用外资37280万元,省本级投资59040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的要求和省下达的2009年度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调整投资结构,足额落实林业生态省建设资金。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三)实行以奖代补。把林业生态省项目资金安排与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省安排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奖励标准》分阶段兑现工程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林业预算支出确定后,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拨付工程奖励资金的50%;
省核查(稽查)合格后,拨付全部工程奖励资金。工程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的优质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濒危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优质经济林苗木的培育,根据繁育成本,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扶持。对高标准完成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将在下年度的营造林任务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核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工程奖励资金。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削减直至取消工程奖励资金。

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真抓实干,推动林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统筹做好2010年计划安排,抓紧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力做好新增中央投资任务的完成,确保在今年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36.5亿元中央投资计划;
抓紧衔接落实营造林计划,搞好新增国家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地方和社会投资的统筹协调,确保把60%以上的投资集中用于确定的重点区域;
做好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设任务,争取行政性收费减免等政策性支持。

二是积极争取南方冰雪灾害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争取各级财政增加灾后林业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建立落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木良种繁育补贴制度;
对因灾形成的造林债务和基层单位职工住房毁损进行统计核销,并把林业灾害救助纳入相关救灾资金渠道。

三是加快木本粮油产业发展。做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工作和以油茶、核桃、油橄榄为重点的《全国主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国木本粮油的产业发展方案;
组织编制《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县木本粮油产业示范实施纲要》。

四是搞好规划编制,从宏观上谋划现代林业建设。做好林业发展“十二五”和中长期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工作;
编制即将到期的重点生态工程后续规划;
组织实施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专项规划》《雨雪冰冻灾后林业生态恢复重建规划》《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等六项新的专项工程规划。

五是做好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部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强化协调沟通,解决和落实各项惠林政策

一是研究天然林保护工程到期后的政策措施。全面总结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研究提出工程到期后的政策建议和资金需求;
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森工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理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健全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研究森林保险纳入政府补贴的标的、险种、保费率、补贴标准、环节和手段等具体措施,并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

三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即将批准的《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摸清国有林场本底数据,详细掌握林场面积、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职工参加社保的种类标准等基本情况。

四是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是积极研究对策,贯彻执行新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充分考虑育林基金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将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挤占、挪用育林基金。

六是努力争取建立林业补贴制度。建立林木良种繁育补贴制度,并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
将油茶生产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研究制定对种植油茶等木本油料作物的补贴政策。

七是完善林业用油量的测算、统计、核实和汇总。核实营造林、森林管护面积、木竹生产量等用油量基础数据,对林业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全额补贴。

三、严格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林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一是加大林业资金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中央新增林业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管;
从项目安排的源头抓起,细化落实工程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
加强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作业设计报批、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

二是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林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对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是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林业项目建设及管理标准化体系,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及检查验收等环节出台一系列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四是严格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财政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
及时完整地将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严防资金的滞留和截留;
配合做好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考评试点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树立全球意识,全面提高林业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一是坚定信心应对危机。分析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和产业的影响,在对外开放合作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及时了解掌握林产品对外贸易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好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努力实现2010年林产品外贸总额突破800亿美元的目标。

二是加强“引进来”,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注重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做好世界银行贷款五期、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一期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
利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做好利用外资重点领域的备选项目规划;
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避免引入消耗大量资源、产品附加值低、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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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走出去”,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重视林业海外开发工作,加快实施林业“走出去”战略,组织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在俄罗斯、东南亚、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培育工作,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稳妥地做好云南中缅边境木材问题,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对俄开发等问题的林业对外谈判工作。

五、狠抓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计财部门的保障作用

刻苦学习,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对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林业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
强化宏观意识,紧紧抓住国家应对危机扩大内需的新机遇,探索加快林业发展的新举措;
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林业生产第一线,及时掌握林业发展的态势和问题;
加强信息调度和经济运行分析,增强对林业发展全局的掌控能力;
完善计财队伍的制度建设,从计财工作规程、项目管理、资金安全、检查监督、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强化建章立制,加强计财队伍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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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全省林业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主要是指草拟和修订林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和林业地方标准,促进林业生产企业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应当制定林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二)林业(含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调查、勘查、监测、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森林抚育、间伐与主伐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五)林木种苗培育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六)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它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与方法;

(七)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八)木(竹)材、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植物提取物等林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九)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的方法与技术要求;

(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原产地保护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一)数字化林业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技术要求;

(十三)森林公园与景观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开发利用与森林生态旅游功能服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四)森林资产评估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五)林业生产定额;

(十六)林业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与转化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七)其它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林业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木本粮油、食用性森林产品卫生与森林食品标准;

(二)用于林木种苗、森林培育、林产品加工、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与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下同)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林木种苗、木材等林产品及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营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松树采脂最小胸径、割面与割沟深度标准;

(十)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标准;

(十一)森林(竹林)采伐强度、竹笋采挖时间与强度、其它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国家林业标准化和地方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全省林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标准体系框架;

(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推动、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建设工作;

(七)根据国家林业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国家或省级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组织实施林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林业厅成立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林业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结构表;

(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修订的地方标准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协助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拟订、修订和审查工作,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审查上报本专业的地方标准草案,对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五)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品牌建设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标准的培训、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林业地方标准计划

第十条林业地方标准计划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林业地方标准计划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省林业厅根据地方标准的编制原则、要求和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的原则、重点领域和要求;

(二)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个人均可按照林业地方标准的原则、重点领域与要求,提出林业地方标准计划建议项目草案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汇总、审查、协调后,在全省林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内,根据实际确定并下达年度地方标准项目制订计划。

第十一条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

先于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的企业标准,在地方标准正式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除外。

第十二条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对林业标准拟订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林业地方标准的拟订计划项目应当申请撤销。

第十四条需要调整的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地方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省林业厅批准。

调整的林业地方标准拟订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林业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标准化工作机构应当按林业地方标准计划与计划项目起草单位签订林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合同。

第十六条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林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对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承担的工作;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论据(含试验、统计数据)及修订标准时的新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者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结论、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与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等。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林业地方标准,应当在审定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应用现有技术基础,进行必要的专项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检验、质量监督、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在对调研、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借鉴处理后,编写地方标准送审稿,同时完善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其它附件,并填写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报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有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林业标准的初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林业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

采取会议审查的,组织者应当在会前一个月将林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函审的,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二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有关文件、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标准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代表同意为通过;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定。

会议审查应当由组织者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者名单。函审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审查通过后,参加审查人员应在《江西省地方标准申报表》中签名。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定。

第二十三条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报批稿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为(一式三份):

(一)《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第五章林业地方标准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林业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林业企业标准的审批、编号、由企业自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制定林业地方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六条林业地方标准由起草单位统一印刷,印刷时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册》要求,同时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印在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印刷好的林业地方标准的正式文本,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三十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林业标准化宣传、贯彻与示范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林业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林业地方标准后,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培训、贯彻实施。

第三十条林业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第六章林业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林业地方标准实施后,根据林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林业地方标准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省林业厅提出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改项目,列入修订计划

第三十三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地方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科技奖励。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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