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兴文秘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汇报 思想汇报 发言稿 主题教育 教案设计 对照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税费征管论文【五篇】(完整)

时间:2024-03-26 13:19:01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靠税收来保障其正常运行,企业只有纳税才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存,所以说,政府征税和企业纳税在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政府征税不可能没有成本,而企业纳税也不可能没有成本,况且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费征管论文【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税费征管论文【五篇】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第1篇

政府靠税收来保障其正常运行,企业只有纳税才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存,所以说,政府征税和企业纳税在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政府征税不可能没有成本,而企业纳税也不可能没有成本,况且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成本支出。对税收成本的认识不够,必然会制约政府税收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税收成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政府为了取得税收收入和企业为纳税而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税收成本分为政府税收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二者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内涵和构成。从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
企业纳税成本包括纳税实体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又可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而纳税遵从成本又可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现有观点的评介

自17世纪以来,西方理论界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比较多,但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政府支出观

政府支出观认为:税收成本是实现税收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税收成本从其过程看,有狭义的税收成本和广义的税收成本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实施某种税制时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通常包括税务行政费用即征税机关的征收管理费用,这实际上是税收政策制定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广义的税收成本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成本、税收政策的执行成本(即前述狭义的税收成本)和税收政策的修订成本。

这一观点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主体的狭隘性,只考虑税收征管主体,忽视了纳税主体,即只考虑到了税收征管主体政府,而没有考虑到政府以外的主体;
二是范围的狭隘性,只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显性支出,没有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隐性支出。由于该缺陷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支出。

(二)可计量支出观

从经济角度分析,税收成本可定义为“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国家(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耗费。”根据此观点,税收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是税务设计成本,包括税法、政策研究设计和宣传等为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为缴纳一定时期的应缴税款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该观点克服了第一种观点主体狭隘性的缺陷,但又忽略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可计量的成本支出。

(三)总括支出观

总括支出观认为税收成本不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可计量的成本支出,还应包括不可计量的因税收而发生的社会成本。税收的社会成本从理论上看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遵从成本或社会协助成本,主要是指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及团体、组织等为政府组织税收收入而花费的直接与间接的费用。二是社会机会成本:其一是指由于某些原因使税收收入流失掉一部分,以及如果不使那部分税收收入流失而需要承担的支出费用;
其二是指如果有关部门因税收决策失误、税制设计不合理与征管手段不到位或滞后等原因,由此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即超额税收负担,这也是构成总体社会成本与纳税成本的要素。由此看来,税收成本主要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社会成本三部分构成的。另外,该观点认为需要研究税收舍弃成本问题,税收的舍弃成本是指征税成本如果超过税收收入一定的界限即可放弃那部分收入的征收。

该观点无疑是一种总括(全面)的税收成本观,只就定义而言,是一个大家应该公允的定义,但具体到对社会成本和舍弃成本细分和计量时,同样面临着当今会计界不能解决的计量难题。

二、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内涵及其构成

(一)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税收原则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了三条税收标准,即公平、简便、节省。其中节省标准初步涉及了税收成本问题,即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节约。

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其中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称节约原则,是指人民交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地归入国库,否则就是浪费或弊端。

19世纪后期,德国学者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原理》等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共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又称社会公平或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其中课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原则;
二是便利原则;
三是最小费用原则。

20世纪后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穆斯格雷夫在《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合适的”税制需求,其中有三项也与遵从成本息息相关。一是税负分配要公平;
二是税制应为纳税人所理解;
三是与其他目标适应,征收费用尽可能减少。

综上所述,现代税收原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效率”、“公平”和“稳定”。而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和经济运转的效应等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要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使税收活动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二是要尽量降低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使征纳双方花费的费用尽量地小,从而增加税收的实际收入数量。所以,政府税收成本的理论基础是税收原则,而税收效率原则是其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及其构成

根据前文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政府税收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政府为了在一定的原则下实施税收分配过程,最终取得税收收入,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政府税收成本(Government"s taxation cost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为了取得税收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这里的税收全过程是指从税法的制定到税款入库的整个过程。

政府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
狭义的政府税收成本通常只包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缺失成本三个部分。

1.税法制定成本(Legislation costs in tax law)

税法制定成本是指政府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立法调研、草拟文本、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提交审议和表决通过的全部过程中所付出的总代价。即从税法的酝酿、筹划、设计到税法的颁布所支出费用的总和。税法是政府征税的依据和前提,只有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制定出来的税法,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便于征税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纳。所以,税法制定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税收立法的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影响着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即一般情况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系需要较高的税法制定成本,但能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

2.税收征管成本(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costs)

税收征管成本又叫税收执行成本,这类成本具体说来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所以,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
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一个检验。即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征管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3.税法缺失成本(Costs of lack of tax law)

税法缺失成本是指政府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存在漏洞、空白和缺陷或有悖于税收的基本原则,导致政府税收流失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正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收流失成本、税法修正成本,而税法修正成本又包括税收立法修订成本和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改进成本。税法缺失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出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
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前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控制程度的反映。

4.税收社会成本(Social costs of the taxation)

税收社会成本是指不能直接归入政府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纳税当事人税收成本,但与税制运行过程直接相关,由征纳主体以外的企业、组织、部门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它包括除税收征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为保证税制的运行而发生费用支出和税制运行对社会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与负效应以及纳税主体因为其他纳税主体纳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税收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税收社会成本的高低反映出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即一般情况下,税收社会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社会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三、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内涵及其构成

(一)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

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两个方面。

1.政府税收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偿活动。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从全社会所得中提取或换取一部分以补偿其投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活动。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公共产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要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就要在企业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因此,企业缴纳税金的实质是向政府支付的一种服务费用。从这一点看,企业缴纳的税金具有成本属性,所以,它是企业纳税成本的组成部分。

2.按照税收遵从理论,企业在缴纳税金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不违背税法的纳税筹划以及按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纳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下列支出发生:(1)日常报税时需要准备财务凭证;
(2)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纳税,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等;
(3)进行税收筹划;
(4)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
(5)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
(6)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缴纳罚款及税收滞纳金;
(7)可能给企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以上这些方面的支出,在纳税人遵从理论中叫做纳税遵从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纳税是因为企业享受了政府提供的服务,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向政府支付相应的成本――税金。基于财务管理的目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必然要进行纳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必须要以不违背税法为前提,并且还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向政府纳税,而这些方面肯定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纳税遵从成本。所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是企业纳税成本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及其构成

根据以上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企业为纳税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企业纳税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企业为了缴纳税收而付出的代价,即企业为缴纳税收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

企业纳税成本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纳税成本单指企业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企业的税收(纳税)实体成本。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筹划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
广义的企业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纳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纳税实体成本(The entity’s costs of paying taxes)

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它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企业纳税遵从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

(1)固定实体成本(Fixed the entity’s costs)。固定实体成本即固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最优纳税遵从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赋。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所以,固定实体成本也可以叫做最优纳税实体成本。

(2)变动实体成本(Variable the entity’s costs)。变动实体成本即变动税收负担,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遵从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或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企业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来自于对纳税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在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失误。

2.纳税遵从成本(The compliant costs of paying taxes)

企业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纳税管理成本(Management costs of paying taxes)。纳税管理成本是在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具体包括办税费用和税务费用:①办税费用。办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办理纳税申报、上缴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如购买申报表、发票、收据、税控机、计算机网络费、电话费、邮电费(邮寄申报)等;
企业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和履行纳税义务而设立专门办税人员的费用,如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企业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而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②税务费用。税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向聘请中介机构缴纳的费用。

(2)纳税风险成本(Risk costs of paying taxes)。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它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风险成本具体包括:罚款、税收滞纳金和声誉损失成本。①罚款。罚款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因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罚金费用。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设立账册的、未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②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③声誉损失成本。声誉损失成本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失败被定为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声誉损失。

(3)纳税心理成本(Psychological costs of paying taxes)。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于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燃油税改革 公路交通 规费模式

一、关于税费改革的理论分析与研究

准确解释税与费的涵义在展开实质讨论之前相当重要,以下将从理论方面为现行问题的解决打好基础。

(一)税与费的涵义

1.税收涵义

税收是“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表现在下几方面:

(1)税收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

(2)税收的征收具有法定性

(3)社会成员为纳税义务的主体

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税收所涵盖的范畴日益广泛。

3. 费的涵义

费是“指政府部门、公共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给受益人提供了一定的资源、资金的使用权或提高了一定的服务,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费收更确切指费的收入,通常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示”。

(二)从经济学角度看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公用物品、准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公路被归纳为公用物品,但由于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路的属性变得非常复杂。

目前我国收费公路占比偏高,根据社会产品的属性,大部分公路属于公用物品和准公用物品的范畴,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要求建设所需资金应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采用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资金制度。所以目前我国以公路养路费为主融资的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费改革实在必行。

二、燃油税改革的难点以及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改革难以实施的原因

税费改革是一项深刻而艰巨的改革任务,涉及范围广泛,诸多类别行业都存在费改税的必要性。

1.燃油市场秩序制约因素及油价的影响

我国燃油市场秩序虽逐步完善,但行业管理不完全到位,市场比较无序,加油设备、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方面,有关部门监控措施不力,燃油税征收的执行组织基础较为欠缺。

2. 公路用油与非公路用油界限模糊

从理论层面来看,公路用油为燃油税的征收对象,而不是非公路用油,就目前来看,燃油税征收对象界定为全体燃油消费者,有悖于受益原则,增加非公路用油消费者的额外负担。因此,正确区分公路与非公路用油就成为税费改革的重要一环。就燃油种类来看,公路用油和非公路用油的比例也不相同,有必要对不同种类的燃油分别征税。

3. 减免交通规费车辆的财政负担问题

目前我国车辆多的单位大部分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法规显示,“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免交养路费等规费”。开征燃油税后,国家财政承担了这笔支出,增加了国家财政困难。相当于拿出部分燃油税收入补偿这部分车辆,具体补偿办法,也难以操作。

(二)开征燃油税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燃油税开征后,交通规费不再征收,公路管理部门失去管理、使用资金的权利,必会对交通事业统筹管理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内外脱钩影响交通部门对公路资金的筹措

费改税后任何单位都无能力担保大量的资金贷款,根据现有预算法规,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也不能作为担保,如何获取银行贷款路径或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如何规避税费改革对公路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有待解决。

2.事权与财权分离造成交通部门宏观调控失调

交通规费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税费改革,燃油税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交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对燃油税收入,中央征收40%,地方征收60%后,有助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基层交通部门事权与财权分离,将降低交通部门调控地方的能力。

三、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避免费改税负效应的举措

从前文对养路费的征收情况来看,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体制及管理模式存在诸多问弊端,为了抑制改革所带来的负效应,建议如下:

1.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费征收规章制度,保障养路费的征收进程有法可依。

2. 改进税收征收方式和模式,提高征收主体服务水平。

3.加大征收法规宣传,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

4.资金融通方面,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预算管理力度。

(二) 针对目前燃油税难以实施的现状提出若干建议

1.利用现代信息系统推进费税改革

以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学等交叉学科为理论基础构建的信息系统是先进的管理方法,企业只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统筹、构建和应用,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经济中获得较高竞争力。

2.公路交通费改税应朝税种方向发展

中国经济结构复杂,以交通规费取代单一税种,过于片面。目前部分西方国家的公路资金来源除燃油税以外,还包括汽车配件税和汽车购置税等多项税种来源。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公路事业国情,创建以燃油税为主,多层次税种的征税框架。

参考文献:

[1]段航,刘强.我国开征燃油税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2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制度效率

税收是政府依据其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对社会再生产产品的二次分配,政府对社会再生产进行二次分配实质是将社会财富在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间进行重新配置,这种资源的二次配置对各社会经济主体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也是评价税收效率的重要内容。税收效率是政府对私人部门的征税所引起的对资源配置以及社会制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税收所引致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的各种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税收效率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析税收活动对经济影响、税收征管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影响。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经济效率、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制度效率三个方面内容。

一、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是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角度对税收制度的考察,税收除了使纳税人的收入减少外,还会导致纳税人在资源配置中的选择,歪曲消费者对消费品和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这被称为超税负担。税收对社会经济主体以及整个社会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政府课税,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了福利损失。当然,政府课税能带来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如果国家通过税收提供的公共产品产生的经济效应小于给纳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的税收就产生了负的效应,这种负的效应属于税收资源配置上的超税负担;
二是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的超税负担。税收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了经济主体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这时税收就产生了经济运行方面的超税负担。对税收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面产生的超税负担的分析是税收经济效率关注的重点。当然绝对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税收经济效率分析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人为干扰,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而在此基础上,把握好税收额外负担的量与度,有效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大程度的增加额外收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的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本身的效率。税收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征收的,代表了国家的意志。税收征管效率也叫税收征收效率,是指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税收的征收需要大量人力资源和信息收集成本,现代税制结构也日趋复杂,庞大的税务机构和人员构成了税收行政支出成本,这部分费用虽然不构成税收的直接支出,但也间接由纳税人负担的。

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方面来考察。征税成本是税务部分为取得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所发生的各项开支,比如税务机关的各项办公费用和人员经费的支出、税务部分设备的购置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纳税成本指纳税人为了缴纳税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例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以及雇用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等。此外,由于税制体系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税收实务过程中,还存在纳税人为了合法纳税带来的税收遵从成本,比如为了解税收相关法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纳税人无论对税收的遵从还是偷逃税,都要发生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收集成本以及税务咨询和等成本,这些成本构成了税收的遵行成本。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二者统称为税收成本,它代表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大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同税收成本的大小密切相关,现代税收理论十分重视对征管效率的研究,信息社会到来以后,如何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征管效率是税收实务界研究重点。

三、税收制度效率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种种现象和经济主体的运动都有其内在发展的规律性,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必须与之相适应,税收制度亦是如此。

在讨论地方税收制度效率之前,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制度和制度效率先进行初步分析。纵观制度经济学发展的相关理论,对制度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凡勃伦从心理学角度对制度进行界定,他认为,制度是由人的心理动机和生理本能所决定的思想和习惯形成的,因而制度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或精神状态。康芒斯认为,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的话动的共有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抑制,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的。在此基础上,康芒斯提出了他的制度概念,他认为制度的实质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

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产权安排来实现的,制度效率的高低对资源配置产生重要作用。经典作家也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存在辨证统一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关系具有反作用力,社会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社会制度能否适应所处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发作用力。地方税体系作为现代财政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与一国社会经济背景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地方税效率高低对促进我国各地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意义重大。

Douglass C.North认为,制度包括:(1)以规则和管制形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
(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了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
(3)一系列的道德和伦理行为规范,它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上述制度框架是建立在三个基础假设前提之上的,即,(1)个人行为假设;
(2)订立和实施作为合同基础的规则要花费成本的假设;
(3)思维形态改变最大化行为的假设。青木昌彦基于博弈理论对制度和制度变迁进行了分析。在对传统博弈理论进行修正,在传统博弈理论假设,博弈参与人和分析人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有着彻底认识;
青木昌彦放弃了传统博弈论的假设,相反,他认为,博弈参与人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只拥有有限的了解。基于此,青木昌彦将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3]。所有组织活动的原则或规则都或多或少受个人受集体行动的控制。组织本身是一种制度,也是制度的产物。在康芒斯的理论中,集体行动的种类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工会、联邦储蓄银行甚至国家。所有这一切集体行动的共同特征在于个人的行动受集体行动的制约。

从上述分析分析可以看出,对制度内涵的理解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度是一种社会活动的规则,是由各类组织创造的,用于约束组织个人的活动规则。制度构成要素包括交易成本、产权、国家和契约等因素。制度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制度效率因素能否适度运行。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活动。其二,制度与人的行为、动机和心理有密切关系。汉密尔顿指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的、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根植于人群的习惯或风俗。从根本上看,传统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的作用就在于人们的制度选择总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观念,而人们的价值观念总是受他们的文化传统所制约和影响的。作为组织中的个人的行为必须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活动的。经典作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应该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想适应。所以决定上层建筑(包括制度)在内的应该是生产力因素。但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统一关系中,离不开人的主管选择,所以马克思说“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制度作为人主观选择的产物必然要受到人主观思维的影响,与人的心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文化的一部分,可统称为意识形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西方经济学建立在人的经济人理性选择基础上,人的动机和心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化效用,但人对个人最大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在一定规则制约背景下的,这些制度的约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其三,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制度是为一定的组织内全体人员制定的,而不是为某一个个人服务的,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尽管在制度的某些阶段,制度只为少数人设定,但大多数情况下,制度的依从少数服从多数的运行原则,因此,制度与一般公共品不同,制度具有排他性的原则。

地方税收制度是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对地方税制度效率的研究也应该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不同地方税制变迁带来的交易成本与效益的对比变化。税收的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在社会公平、道德伦理、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效率。现代社会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实际上是一国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地方税制度效率的定性研究可以从制度层面找到促进一国地方税效率提高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凡勃伦,蔡受佰译.有闲阶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9.

[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90.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纳;
交易费用;
税收征管制度;
征管效率

中图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014-04

一、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及其制度因素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正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由此奠定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进行交易所增加的(购买价格之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以是货币、时间,也可以是某种不方便。”

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兄弟(Musgrave,R.and P.B.Musgrave)在他们合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于税收起源提出了“公共品补偿说”,他们认为,税收是政府用于补偿公共品的生产费用的成本,由于公共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提供,而其又是社会所必需的,所以纳税人通过纳税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上理解,纳税人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税实质上是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必然也存在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费用和税务部门征税费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纳税人纳税费用,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除税赋本身以外的费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为办理纳税事项而聘请的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等费用;
(2)纳税人因欠税、偷税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
(3)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承担的税款,导致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造成的机会成本;
(4)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收筹划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纳税人“寻租”付出的费用。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指税务部门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
(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
(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
(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征代扣费用;
(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税务人员“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
(6)对税务人员执法和工作努力状态进行监督的费用。

当然,影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因素很多,如税制的设计、税收的经济环境、纳税人的意识等,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因素应当是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包含的机制、模式。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既影响纳税人纳税费用,又影响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最终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多样性来源于环境、制度选择主体的偏好和组织的交易技术结构。同理,税务部门征管制度的差异也来源于其面临的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各种资源环境)、税务部门决策层的管理理念偏好和税务部门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包括有关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资产特性等)。影响制度效率的关键因素就是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越低,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就越高。

二、我国征纳交易费用的特点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系统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和地区曾进行过该方面的调查。张相海认为,从我国的征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率(简称税收征管成本率)情况看,1994年税制改革前为3.12%,1996年达到4.73%。在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郝如玉委员指出,1999年我国征税费用总额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税收收入的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增长,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大体维持在5%~8%之间。

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如美国为0.58%、日本为1.13%、新加坡为0.95%、英国为1.76%、澳大利亚为1.07%。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

(二)就不同地区而言,税收征收成本率差别较大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结构状况的不同,我国不同地区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差别较大,东部与沿海地区相对较低,大约为4%-5%;
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相对较高,约为10%左右;
中部地区为7%~8%。

(三)纳税人纳税费用远高于征税费用

我国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是从最直接的征税费用开始的,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费用研究较少,从国外看,纳税费用往往高于征税费用,如英国1986~1987年个人所得税等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3.24%,而其征税费用仅占1.46%;
增值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为3.69%,税收征管成本率为1.0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纳税费用也往往高于征税费用。保守的估计,我国纳税人仅每年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统计数据、各种申请、报告、表格等纸质材料平均就多达每户一百余张,每户的办税人员累计全年跑税务部门平均三十次以上,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总量十分巨大,难以估量,但应远远高于征税费用。

(四)征税费用与纳税费用相互转化

我国的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也存在着降此增彼的关系。随着税控装置的普及,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源控制,要求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建立税企网络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费用,却增加了纳税成本;
随着税务制度的推广,税务部门将多数生产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审核等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委托的税务机构完成,将征税费用转化为纳税费用。相反,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给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和环境,虽然增加了征税费用,但是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纳税费用。

(五)由“寻租”、“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巨大

由于税收征管制度尤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纳税人“寻租”和税务人员“设租”活动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在4000亿元左右,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

三、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制度性对策

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把“最少征收费用”列为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之一,可见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对于税收征管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税收的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与当年经济增长有直接关系,另外50%的税收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内生变量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征管制度的变迁,提高了征管效率所形成的。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纳费用也在快速增长。因此,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变迁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合理构建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制度与环境的相容,从而降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提高征管效率。

(一)推进征纳系统的信息化,大幅节约征纳交易费用

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成为一个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导向的变迁提供了有利条件。税收征纳系统的信息化既包括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信息化,也包括税务部门所有征收管理事项的信息化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短期看,征纳系统的信息化需要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投入大量信息化设备,造成短期交易费用的上升,但在长期看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问题,降低征纳双方的交易费用。

1、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征税费用

第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得集中征收管理成为现实,实现了手工操作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化、专业化的集约式管理转变,使需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现在由一台微机就能完成,从而减少一线征收人员和稽查人员,精简并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使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信息化可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所有这些都将减低管理费用。行政审批和公文网络化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大大改善了机关作风。信息的通畅进一步节约时间,降低征管费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第三,信息化带来的巨大信息量以及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税务部门能及时从纳税人和工商、银行、海关等其他部门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使得税源监控更加有力、及时和高效,税务稽查能够“有的放矢”,提高了稽查效率,减少了重复检查次数,降低了检查成本,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四,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建立税务信息公告制度,向纳税人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等,使原来的完全人工咨询服务转为网络智能服务,大大降低服务宣传费用。

2、信息化有利于降低纳税费用

税收信息化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更加便利和快捷的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只需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点击申报,缴纳税款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拨,既节省了办税时间、精力和交通费,又提高了申报准确率。通过进入税务部门的网站,纳税人可方便获取涉税咨询及信息服务,减少了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㈣

3、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寻租”导致的税收损失

统一的征管软件,及时的信息查询,使税收征管活动得以透明与规范,通过信息化网络,税务人员所有涉税操作均在上级、监察和其他部门的视野范围之内,税务人员违规“设租”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纳税人“寻租”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杜绝了人为的管理监督盲点和薄弱环节,有效制约“人情税”、“关系税”。

(二)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有效节约行政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对制度的效率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的税务管理组织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关;
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营,从而降低行政效率。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原来统一的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导致税务人员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自1994年以来人员翻了一番多。㈣由于机构和人员急剧增长和经费标准不断提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征税费用的快速上升,税收征管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推进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扁平化正是降低税务部门行政费用的有效路径。所谓组织结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结构。随着税收征纳系统信息化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基层分局,将税收业务(包括征收和稽查)集中到县(区)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
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一省局一县(区)局三级管理。这种扁平化结构随着行政层次的减少,人员大量减少,有效降低人员和设备支出;
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
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
行政费用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推进税务流程的精细化,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

在税务各层组织结构中,存在广泛的委托关系,因此难以避免对人的监督费用。在税务各层组织内部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如基层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对人(如具体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连续监督,因此,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否与其所得报酬相适应。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工作中逃避义务或责任,通常会采取受贿(其中含寻租)或不努力工作等方式使其目标函数极大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造成税务部门高昂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实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度量为基础,这就需要参与者所从事的工作是集中化、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税务流程的精细化正是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和无缝组织理论,依托信息化网络,重新划分各级税务机关、各征收管理环节和每个税务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分工,规范税务流程,使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职责匹配,其绩效都可以度量,其过失责任都可以评定,实现机构、人员、业务、应用软件等资源的重组,从而建立起一套效果评估、信息反馈、行为监督、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税务流程的精细化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一是依托精细化、信息化的税务流程网络,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可快速、准确观测到每个税务人员勤政廉政情况,不致陷入互相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的尴尬境地,针对性地实施奖励和惩罚,有效降低以往依靠大量人力监督所耗费的监督费用;
二是在精细化的税务流程中,税务事项按一定标准分解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税务人员实施负责,分工结构中的各税务人员形成相互监督,从而减少税务组织结构中的独立监督成本。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第5篇

交通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却积极反对征收养路费。他指出,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而《规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位阶更高的《公路法》(修正后)有冲突。因为修正的《公路法》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所以周泽认为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

“2号文”成尚方宝剑

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李公科反对周泽的说法。他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的话,收取养路费是绝对合理的。如果养路费的收取不合法,那就应该有税收来替代。”他认为,国家《公路法》在1999修改后已经很明确,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现在既然没有包括燃油税或其他税的征收来替代,那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还得依靠养路费。

“《公路法》三十六条最后也规定,养路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即国办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李公科说,“我认为国办2号文件正是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而且,国办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以上观点,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也加入了这一讨论。他认为,被各地奉为尚方宝剑、国办2号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收税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但国务院制定的却是收费的办法;
而且,授权是给国务院的,而发文的却是国务院的一个机构――办公厅。如果没有国务院授权,办公厅就无权发这个文件;
如果是国务院让它做的,就是违法再授权,因为人大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指定其他人做,国务院授权给办公厅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就是违法的。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也表达了不赞同征收养路费的观点。他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源于1992年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而该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后,《公路管理条例》的内容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法律通过后条例已自然失效。因此,养路费在法律体系上已经是无本之木。

从立法意图而言,1997年《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这表明了用燃油费取代养路费的意图。随后,在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只修改了两条,其中之一就是将第36条更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去除养路费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

费改税闻其声难见“人”

其实,以上的争论是以法律有效性为中心展开的,仅仅限于法理的讨论。但这个问题所关系的范围却不局限于此。

2000年10月,国务院同意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表示,我国将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费用。2005年,我国公布的“十一五”期间的发展规划也明确表示“适时开征燃油税”。其后,有关此项费改税政策有望于今明两年出台的消息,曾屡屡见诸公众视野,但就是没有见到实际的动作。

推荐访问:征管 税费 论文 税费征管论文【五篇】 税费征管论文(精选5篇) 税收征管相关论文